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訴爭商標包含文字“鄂爾多斯”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9:43:55
- 摘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包含文字“鄂爾多斯”,鄂爾多斯為內蒙古自治區下轄地級市,屬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作為商標。故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包含文字“鄂爾多斯”,鄂爾多斯為內蒙古自治區下轄地級市,屬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作為商標。故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如“”品牌所屬的植本星球(上海)飲料有限公司,在統計期內共申請注冊了112枚商標,其中30枚商標標樣均為其核心品牌“”,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31枚商標標樣為其核心品牌對應的英文商標“”及圖形商標“”,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同時,該公司亦申請了28枚“”商標,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該商標與其核心品牌“奧麥星球”近似程度較高,植本星球(上海)飲料有限公司將其注冊在核心類別上可以進行有效的防御。
2022年10月31號,吉林最高人民法院就泰國天絲公司針對中國紅牛旗下三家企業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2022年10月31日,法院判決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要求這三家中國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紅牛創始公司)3000萬元。
4月20日,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
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訴中國紅牛旗下三家公司侵犯紅牛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上述事實,有判決書、合同、發票、《國務院關于同意內蒙古自治區撤銷伊克昭盟設立地級鄂爾多斯市的批復》、商標信息檔案、《關于認定“鄂爾多斯”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榮譽證書、媒體報道等證據在案佐證。
上述事實,有判決書、銷售合同、發票、《國務院關于同意內蒙古自治區撤銷伊克昭盟設立地級鄂爾多斯市的批復》、商標信息檔案、《關于認定“鄂爾多斯”商標為馳名商標的通知》、榮譽證書、媒體報道、馳名認定記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鄂爾多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審訴訟請求,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案件的審理、審查應嚴格在法律的框架上進行,訴爭商標經鄂爾多斯公司長期宣傳、使用,已形成了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義,足以使公眾將其與地名相區分;2.鄂爾多斯公司的“鄂爾多斯”品牌于1999年便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早于鄂爾多斯市的設立時間,且訴爭商標的中文部分采用鄂爾多斯公司獨創的藝術字體,還包含了字母“ERDOS”,整體上可以與地名相區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3.存在與訴爭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根據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亦應獲準注冊。
據雷達財經近期獲得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去年10月31日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稱"三被告")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
在商標法領域,馳名商標可以實現商標權的“跨類保護”。《商標法》第31條第2款規定,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他人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誤導公眾,從而使馳名商標所有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認為,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并非跨越到各個商品和服務領域的“全類保護”,原則上只能跨越到具有“相當程度關聯”的領域,并以被訴侵權標識“誤導公眾”為限,實行適度的“跨類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