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8:51:24
- 摘要
吉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北京紅牛向湖北紅牛采購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進一步分銷紅牛飲料等行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湖北紅牛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標,華彬紅牛三公司銷售上述紅牛飲料以及湖北紅牛在生產廠區的顯著位置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吉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北京紅牛向湖北紅牛采購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進一步分銷紅牛飲料等行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湖北紅牛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標,華彬紅牛三公司銷售上述紅牛飲料以及湖北紅牛在生產廠區的顯著位置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4月20日,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
華彬紅牛與天絲紅牛的商標50年協議之爭又有新進展。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天絲紅牛方面稱收到的吉林高院最新判決要求華彬方面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對此,華彬紅牛方面則回應稱將依法上訴,且相關一審判決并非生效判決。
吉林高院審理認為,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內,華彬紅牛三公司對“紅牛”字號的使用系基于其與紅牛維他命公司的關聯關系及授權。紅牛維他命公司經天絲公司授權,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境內開展紅牛飲料的生產經營活動,并通過關聯公司陸續設立了一批以“紅牛”作為企業字號的下游公司,負責紅牛飲料在不同地區的生產、銷售事項,形成了一種集團化的經營模式,具有商業合理性。
紅牛之爭長達7年,雙方對“紅牛”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究竟是20年還是50年的觀點僵持不下。在23日的最新聲明中,華彬集團認為“吉林高院出具的時間是2022年10月份,并沒有將《50年協議書》納入審理范圍,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審判決等多起判決是泰國天絲多年濫訴的結果,而且并非生效判決,并不會產生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法律效果。”
吉林最高法院已給出明確結論,要求中國紅牛公司著手停止紅牛商標功能性飲料的生產,并因其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而需支付泰國3000萬賠償金。
據天絲公司方面提供的材料,早在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2016]吉民初34號)。吉林高院同樣判決華彬方面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人民幣。
判決結果為,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天絲公司所享有的第723201號、第878072號、第878073號等7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飲料商品及生產廠區使用侵權標識,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銷售使用侵權標識的飲料商品;華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華彬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人民幣。
據媒體報道中的判決書顯示,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