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如何證明其在指定期限內使用注冊商標?-十象商標買賣網
- 作者: 買商標動態 發布時間:2024-01-12 18:35:42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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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如何證明其在指定期限內使用注冊商標?
權利人應當如何證明注冊商標在規定期限內使用注冊商標?權利人實際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必須是批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可以用于部分批準的商品或者服務嗎?讓我們看看法官怎么說~
案情簡介
廣東某公司(簡稱原告)申請注冊強人及圖第30類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已批準使用布丁、燕麥片、燕麥食品、食用牛奶粥、餅干、咖啡、茶、飲料調味除香料外)、蜂蜜、果汁飲料(冰)商品上。
有一天有人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理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訴訟商標果汁飲料(冰)部分批準商品(以下簡稱復審商品)上的注冊。隨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撤銷復審商品上有爭議商標的注冊。
原告拒絕接受并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主張第一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爭議商標在指定期限內有效使用第二案件證據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用于牛奶飲料、酸牛奶飲料等商品上述商品與評審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應當維持評審商品上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調查原告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廣告合同及其發票未顯示復審商品2、代理合同、銷售發票、乳酸菌飲料、酸奶飲料等也未顯示復審商品。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綜合案件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在規定期限內在商標法意義上使用了爭議商標因此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張。為什么?商標是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它不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標志只是符號而不是商標。為了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提交的證據必須能夠反映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
那么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必須是批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嗎?答案是肯定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第四條當事人僅在批準使用范圍外的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爭議商標的不予支持。
一方面《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用范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申請注冊。也就是說注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限于批準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非批準商品或者服務的使用不是注冊商標的使用而是未注冊商標或者其他注冊商標的使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商標的功能在于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若僅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外使用即使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該種使用也不會使消費者將注冊商標與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相聯系該注冊商標也就不能發揮商標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商品或服務以外的使用不能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提交的廣告合同及其發票沒有顯示復審商品代理合同、銷售發票顯示乳酸菌飲料、酸牛奶飲料等也沒有顯示復審商品在沒有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下不能證明復審商品中爭議商標的實際使用。也就是說即使原告提交的代理合同、銷售發票顯示乳酸菌飲料、酸牛奶飲料等商品但由于爭議商標不包括乳酸菌飲料、酸牛奶飲料等商品爭議商標在上述非批準商品中的使用也不能延遲類似的批準商品。因此法院并不支持原告的相關主張。
此外商標使用還涉及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即在一些批準的商品或服務中使用。那么法院將如何確定這種情況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19.9規定在批準商品上使用爭議商標的可以維持其他類似該商品的批準商品的注冊。例如假設公司注冊的商標被批準使用餅干、蛋糕、咖啡在商品上如果提交的證據能證明其在指定期限內餅干爭議商標在商品上有效使用可以維持爭議商標餅干商品和類似的商品蛋糕商品注冊。其他與之不同的商品無法維持。對于類似商品的識別應嚴格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和消費群體進行判斷一般按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識別。
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