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彬紅牛三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延續使用“紅牛”字號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5:52:27
- 摘要
吉林高院認為,在2016年10月6日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紅牛維他命公司突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限制,未經天絲公司同意,繼續授權華彬紅牛三公司使用商標的行為,已經缺乏相應的權利基礎來源。華彬紅牛三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延續使用“紅牛”字號,雖然具有一定的歷史沿革因素,主觀上攀附天絲公司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商譽的故意并不明顯,但也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繼續使用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吉林高院認為,在2016年10月6日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紅牛維他命公司突破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限制,未經天絲公司同意,繼續授權華彬紅牛三公司使用商標的行為,已經缺乏相應的權利基礎來源。華彬紅牛三公司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仍延續使用“紅牛”字號,雖然具有一定的歷史沿革因素,主觀上攀附天絲公司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商譽的故意并不明顯,但也不屬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繼續使用客觀上勢必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在吉林高院判決的案件中,天絲公司將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稱“湖北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稱“吉林紅牛”)及吉林省長春市一家超市列為被告。涉案的紅牛飲料產品為著名的金罐紅牛(紅牛維生素'>維生素功能飲料)和藍罐紅牛(牛磺酸強化型),共涉及7個紅牛商標。天絲公司提出了億元的訴請賠償金額。
4月23日,財經E法獲悉,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吉林高院”)近期對紅牛飲料的商標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下稱“華彬紅牛三公司”)侵犯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天絲公司”)的紅牛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避免涉案商標與企業字號在經營活動中產生沖突,吉林高院認為有必要對華彬紅牛三公司的字號使用行為予以必要的規制,應認定其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后的持續使用現有字號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吉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北京紅牛向湖北紅牛采購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進一步分銷紅牛飲料等行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湖北紅牛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標,華彬紅牛三公司銷售上述紅牛飲料以及湖北紅牛在生產廠區的顯著位置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原以為,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與華彬集團及其相關公司之間長達7年的“紅牛”商標之爭迎來了尾聲,沒想到吉林高院的判決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審判決等多起判決如出一轍,是泰國天絲多年濫訴的結果。
華彬紅牛與天絲紅牛的商標50年協議之爭又有新進展。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天絲紅牛方面稱收到的吉林高院最新判決要求華彬方面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維生素功能飲料”。對此,華彬紅牛方面則回應稱將依法上訴,且相關一審判決并非生效判決。
4月20日,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
紅牛之爭長達7年,雙方對“紅牛”商標許可使用期限究竟是20年還是50年的觀點僵持不下。在23日的最新聲明中,華彬集團認為“吉林高院出具的時間是2022年10月份,并沒有將《50年協議書》納入審理范圍,和此前浙江高院、天河法院的一審判決等多起判決是泰國天絲多年濫訴的結果,而且并非生效判決,并不會產生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法律效果。”
吉林高院審理認為,在2016年10月6日之前的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內,華彬紅牛三公司對“紅牛”字號的使用系基于其與紅牛維他命公司的關聯關系及授權。紅牛維他命公司經天絲公司授權,使用涉案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境內開展紅牛飲料的生產經營活動,并通過關聯公司陸續設立了一批以“紅牛”作為企業字號的下游公司,負責紅牛飲料在不同地區的生產、銷售事項,形成了一種集團化的經營模式,具有商業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