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先使用人享有繼續使用權和抗辯權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5:44:09
- 摘要
商標權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全部轉讓是指商標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全部商標使用權向他人轉移。部分轉讓是指商標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部分商標使用權,比如商標權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商標品目等向他人轉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同類行的商品或服務,同一商標往往只能由一個商標注冊人所有,以及對于已經被注冊或者初步審定但未注冊的商標,其商標權利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商標權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全部轉讓是指商標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全部商標使用權向他人轉移。部分轉讓是指商標使用權人將其所擁有的部分商標使用權,比如商標權的使用范圍、使用期限、商標品目等向他人轉移。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不同類行的商品或服務,同一商標往往只能由一個商標注冊人所有,以及對于已經被注冊或者初步審定但未注冊的商標,其商標權利既不能轉讓也不能許可他人使用。
前文已述,一旦商標先使用人先使用抗辯成立,他/她就可以在原有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針對商標注冊人的侵權指控提出不侵權抗辯。從權能上看,商標先使用人享有繼續使用權和抗辯權。商標先使用人是否還能夠轉讓該先使用權?能否在注冊商標審查過程中,根據先使用提出異議或宣告注冊商標無效?能否禁止第三人使用未注冊商標?這些問題還需要結合《商標法》的其他條款進一步探討。
注冊商標享有的商標權包括對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獨家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這意味著其他人在同一領域內不能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識,以免引起混淆。通過獨占使用權,商標注冊人可以在市場'>市場中建立品牌形象,吸引消費者,增加市場'>市場競爭力。
①使用權:是指商標權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核準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即非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他人不能使用。使用權是商標權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商標侵權行為最常見的表現形式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其二,先使用權條款規定的先使用人的權能范圍僅限于繼續使用和不侵權抗辯,條文本身并未賦予其阻卻商標注冊人注冊的權能。而權利沖突條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冊,構成阻卻注冊事由。根據權利沖突條款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必須在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錯過商標爭議期間的,則商標權確定。但解釋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符合先使用權條款的規定,因此,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這是與第15條規定的不同之處。關于《商標法》第15條第2款、第32條后半句和第59條第3款之間的關系,參見下表。
注冊商標享有的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擁有的各項權益和權力。商標權是一種獨占權,它授予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的獨占使用權,并賦予其防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標的權利。
常稱為專有性或壟斷性,指的是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獨占的使用權。賦予注冊商標所有人獨占使用權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通過注冊建立特定商標與特定商品的固定聯系,從而保證消費者能夠避免混淆,且可接受準確無誤的商品相關來源信息。在商業中未經許可的所有使用,都將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相關侵害。這種專用權表現可分為三個方面:
當然,在商品或服務之上附加一些標識,使在先使用商標與注冊商標不發生混淆,這本是商標先使用權行使的條件之一——非混淆性使用,而不是商標先使用權人能夠擴大生產規模和經營范圍的理由。[40]
作為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可以允許他人在約定的范圍內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他人獲得的商標使用許可,僅代表其獲得了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將自己注冊的商標授權給他人進行使用的一種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商標注冊人被稱為許可方,被授權使用商標的人被稱為被許可方。這份合同詳細規定了商標的使用權、期限、使用范圍、授權費用等內容。以下將分別介紹合同中的主要條款。
而成功注冊的商標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的使用權,而且其他的企業或個人都不可以仿效使用。因此,注冊商標是指已獲得專用權并受法律保護的一個品牌或一個品牌的一部分
③地域性:是指商標權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具有效力,離開一定的地域則失去專有使用權的法律效力。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只能在授予該商標的國家或地區使用并受法律保護;如需在一個國家受到保護,即需要在那個國家依照該國的法律規定申請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