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芯蓮花”商標于訴訟時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5:08:07
- 摘要
知產案件中,侵權產品上面使用的商標,該商標所有人是否一定構成共同侵權,是否應當與該侵權產品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知產案件中,侵權產品上面使用的商標,該商標所有人是否一定構成共同侵權,是否應當與該侵權產品生產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堰市市場監管局專利科負責人許歡告訴記者,常見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假冒專利、專利侵權、著作權侵權、假冒注冊商標、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以及侵犯商業秘密等,侵權行為主要表現方式為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他人的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或者使用的標志與他人的商標、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③如果經過原告進一步的舉證,被告有其他與侵權行為相關聯的情形存在(比如自己經營侵權店鋪、授權委托加工、擔任侵權主體負責人等),商標所有人被認定為“生產者”的可能性就會加大,反之如果僅僅只是存在商標使用行為,被告自證無生產加工能力,也無授權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則抗辯不是“生產者”被支持的可能性就會加大。
在這個邏輯背景之下,可以看到大量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只要原告起訴了商標所有人,大概率商標所有人會被認定為產品“生產者”進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標識,還在其生產車間、辦公室、車輛生產合格證、產品說明書、展會等處使用了相關侵權標識。
授權到期后,天絲公司認為,紅牛公司仍繼續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產品,是對其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為此天絲公司發起商標侵權訴訟。
TCP集團成員泰國天絲,以及全球紅牛品牌及“紅牛”商標的創始者和所有者許氏家族宣布,已向嚴彬先生及其擁有或控制的數家公司提起法律訴訟,理由涉及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以及與未經許可生產、銷售紅牛產品相關的其他行為。圍繞著上述核心利益爭奪點,許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紅牛”商標使用權的主體提起訴訟,包括銷售飲料的超市,以及生產飲料罐的廠商。
筆者通過案例檢索,得出的結論就是,多數法院、法官會直接依據該批復將侵權產品所標示的商標所有人作為被告,以產品生產者論。
《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商標注冊和商標使用的管理,制止、制裁商標侵權行為,使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消費者、生產者、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本案中,關于商標侵權的認定方面,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芯蓮花”商標于訴訟時已被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該標識包含原告“蓮花”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蓮花”,且未形成新的整體含義加以區分,構成近似商標。同時,“芯蓮花”商標與原告“蓮花”注冊商標同樣使用于味精商品,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據此,被告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美碗蓮花”商標在本案審理時處于案外無效宣告后續的行政訴訟當中,故在本案中對該標識的使用不做侵權方面認定。“鑫蓮芯”商標因與蓮花商標差異明顯,原告未主張侵權,法院亦不做評價。
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當事人在網絡展示侵權商品過程中并未展示商標標志,但在實際發貨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容易導致購買者或他人誤認為涉案商品為該商標注冊人或被許可人生產或者與其有關,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在展示商品時使用馬賽克遮擋商標是近年來一些侵權人試圖逃避監管的一種新手段,行政執法機關對該案的準確認定和正確處理,體現出較高的專業素養和水平,展現出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決心和能力,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曹新明)
結合本篇案例進行分析,最高院將楊某認定為生產者不單單只是因為產品標注的商標注冊人是楊某,還考慮了其他證據,即楊某以其個人名義經營了某五金加工廠,這樣一來楊某不只是侵權商標所有人,本身也具備生產侵權產品的能力,在楊某無其他相反證據提供的前提下,法院才推定楊某是產品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