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商標轉讓應準備哪些材料?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3:33:15
- 摘要
天絲公司訴稱,該公司對紅牛系列注冊商標自始至今擁有清晰的、完整的、獨立的所有權,并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華彬紅牛方面未經天絲公司許可和授權,擅自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構成對天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嚴重侵犯。
天絲公司訴稱,該公司對紅牛系列注冊商標自始至今擁有清晰的、完整的、獨立的所有權,并已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華彬紅牛方面未經天絲公司許可和授權,擅自使用紅牛系列商標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構成對天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嚴重侵犯。
天絲公司表示,華彬紅牛方面生產、銷售的侵權產品,與天絲公司注冊的紅牛系列商標核定使用的“無酒精飲料”產品屬于相同商品。華彬紅牛方面在侵權產品飲料罐、廠區廠房、網站、公眾號上使用的商標,與天絲公司相關商標有的完全相同、有的則基本相同或者實質性近似,構成相同商品上的相同商標或者近似商標。天絲公司提到,僅紅牛維他命公司在2016年-2019年的侵權獲利就已超過億元,遠遠高于天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1億元賠償金額。
除了簽訂轉讓協議,轉讓人(賣方)和受讓人(買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注冊商標的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商標局核準并予以公告,受讓人(買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買方)辦理,轉讓人(賣方)有義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如果不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轉讓行為不生效。
1、轉讓雙方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后,商標局將核發轉讓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證明上的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天絲公司訴稱,2009'>2009年,曾與紅牛維他命公司就使用紅牛商標簽訂合同,約定紅牛維他命公司使用紅牛相關商標,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華彬紅牛三公司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天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北紅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經天絲公司許可或授權,擅自生產紅牛維他命飲料產品,并在其產品上大量、突出使用與天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極度近似的商標標識。
我們相信大家對飲料都很熟悉,市場上有各橡旦種各樣的飲料品牌,例如可口可樂、北冰洋(/)、維他奶等,這也使得飲料市場的競爭越虧豎來越激烈。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和購買,飲料公司會注冊相應的飲料商標,但我們知道商標注冊的難度,所以在獲得相應的商標時,他們將選擇轉讓獲得相應的飲料商標,只有準備好相應的商標轉讓材料,才能成功轉讓。飲料商標轉讓應準備哪些材料?
商標權人是轉讓人,另一方是受讓人。受讓方取得商標專用權并支付一定的價款。原商標權人不再享有商標權。商標權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并經國家確認。因此,商標權的轉讓不同于一般財產的轉讓。除了雙方同意外,還必須履行法律程序。
針對這一訴訟,華彬紅牛三公司辯稱,湖北紅牛實際使用的商標并非天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商標,而是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維他命公司”)基于長期在先使用、享有合法在先權利,并依據1995年合資合同約定(下稱“50年協議”)的屬于紅牛維他命公司資產的紅牛平面商標。因此,天絲公司主張的被訴商標侵權行為不成立。
按照《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時,應當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申請書的內容包括轉讓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號及轉讓雙方的名稱、地址、營業執照等,并加蓋雙方印章。同時還應交回原《商標注冊證》,以及受讓人的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并按照規定交納費用。
?5、轉讓注冊商標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其轉讓無效。商標權轉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成立須依法律要求的形式。當事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應視為無效,商標局可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總之,就是一個因商標而引發的故事而已。商標有價值,故事就有了看頭。目前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