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3:17:45
- 摘要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其中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是認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十條,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各種行為,其中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權。其中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是認定此類侵權行為的關鍵環節之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十條,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實踐中,最多出現的情形就是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當事人雖然成功申請了和馳名商標接近的名稱及不同的類目的注冊商標,但是,當馳名商標所有人發現該商標后,就會申請撤銷該商標。因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此處,關于類似產品及類似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具體的規定:
根據《解釋》第9條第2款,“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二是2021-07-30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商品銷售量×商品單位利潤;單位利潤難以查明的,侵權人所獲利益=侵權商品銷售量×注冊商標商品單位利潤。
2.是否構成相同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經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第28460614'>0614號、第28463294號“鏢滴”的文字商標組成的各要素可見,兩者文字組成、讀音均完全相同,且在視覺上無差別,故被訴侵權標識與上述涉案注冊商標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由于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及侵權所獲得利益往往難以確定,因此法定賠償成為法官認定侵權賠償額最常見的方式。而在法定賠償中,商標知名度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所主張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法官在判賠的時候往往會考慮到被侵權商標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聲譽,施以更高的懲罰力度。
我國《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解釋上似乎應該采取同一性理解。筆者也注意到,第32條明確規定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主觀惡意要件,似乎對阻卻注冊的正當性進行了補強,理解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注冊申請人主觀具有惡意而放松對“一定影響”要件的要求。也即,應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觀惡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卻注冊事由中先使用商標的“一定影響”要強于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這樣,似乎就可以將阻卻注冊先使用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做同一解釋。
名詞解釋:“?”是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一種注冊標記。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是指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