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2:54:52
- 摘要
我國《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解釋上似乎應該采取同一性理解。筆者也注意到,第32條明確規定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主觀惡意要件,似乎對阻卻注冊的正當性進行了補強,理解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注冊申請人主觀具有惡意而放松對“一定影響”要件的要求。也即,應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觀惡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卻注冊事由中先使用商標的“一定影響”要強于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這樣,似乎就可以將阻卻注冊先使用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做同一解釋。
我國《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解釋上似乎應該采取同一性理解。筆者也注意到,第32條明確規定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主觀惡意要件,似乎對阻卻注冊的正當性進行了補強,理解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注冊申請人主觀具有惡意而放松對“一定影響”要件的要求。也即,應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觀惡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卻注冊事由中先使用商標的“一定影響”要強于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這樣,似乎就可以將阻卻注冊先使用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做同一解釋。
一方面,在中國,還不擁有注冊商標的中小企業數量仍然龐大,它們急需獲得商標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商標市場'>市場需求量巨大,囤積商標有利可圖,以注冊、囤積、轉售商標為業的商家越來越多。它們的存在,造成大量商標“注而不用”,淪為牟利的工具,也更加劇了企業自行申請商標注冊的困難。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網上監控:利用網絡監控工具來跟蹤侵權行為。通過定期搜索商標關鍵詞或品牌名稱,檢查是否有類似或相同的商標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
利用商標權益保護工具:商標權益保護工具主要包括商標監測、商標糾紛處理、商標訴訟等服務。利用商標權益保護工具可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商標侵權問題,保護商標權益。
監測和調查:品牌方應該定期進行商標監測和調查,發現是否有其他商家在市場'>市場上使用與自己商標相似或相同的標識。可以通過雇傭專業的調查機構或使用在線監測工具來幫助發現侵權行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未經授權銷售商標產品屬于侵權行為;商標注冊受保護的,也構成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商標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志的工具;必要時處以罰款,但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0個非法營業額%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其二,先使用權條款規定的先使用人的權能范圍僅限于繼續使用和不侵權抗辯,條文本身并未賦予其阻卻商標注冊人注冊的權能。而權利沖突條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冊,構成阻卻注冊事由。根據權利沖突條款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必須在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錯過商標爭議期間的,則商標權確定。但解釋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符合先使用權條款的規定,因此,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這是與第15條規定的不同之處。關于《商標法》第15條第2款、第32條后半句和第59條第3款之間的關系,參見下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之規規定,市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商標侵權人采取下列行政處罰措施: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沒收、銷毀侵權商品,沒收、銷毀侵權工具等。2、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市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之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10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后,會發出《駁回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理由,則商標局將裁定駁回該注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