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因桶裝水“串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2:09:19
- 摘要
其二,先使用權條款規定的先使用人的權能范圍僅限于繼續使用和不侵權抗辯,條文本身并未賦予其阻卻商標注冊人注冊的權能。而權利沖突條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冊,構成阻卻注冊事由。根據權利沖突條款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必須在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錯過商標爭議期間的,則商標權確定。但解釋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符合先使用權條款的規定,因此,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這是與第15條規定的不同之處。關于《商標法》第15條第2款、第32條后半句和第59條第3款之間的關系,參見下表。
其二,先使用權條款規定的先使用人的權能范圍僅限于繼續使用和不侵權抗辯,條文本身并未賦予其阻卻商標注冊人注冊的權能。而權利沖突條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冊,構成阻卻注冊事由。根據權利沖突條款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必須在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錯過商標爭議期間的,則商標權確定。但解釋上,商標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響,符合先使用權條款的規定,因此,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商標。這是與第15條規定的不同之處。關于《商標法》第15條第2款、第32條后半句和第59條第3款之間的關系,參見下表。
我國《商標法》第32條和第59條第3款對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標“有一定影響”,解釋上似乎應該采取同一性理解。筆者也注意到,第32條明確規定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主觀惡意要件,似乎對阻卻注冊的正當性進行了補強,理解上也可以認為,因為注冊申請人主觀具有惡意而放松對“一定影響”要件的要求。也即,應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主觀惡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卻注冊事由中先使用商標的“一定影響”要強于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這樣,似乎就可以將阻卻注冊先使用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做同一解釋。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成功后,權利人可以根據《商標法》第32條之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10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受理了申請人的請求后,會發出《駁回通知書》,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作答復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異議理由,則商標局將裁定駁回該注冊商標。
其二,商標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須處于持續狀態。關于先使用權,英國《商標法》第11條規定了持續性(Continuously)使用要件,學者解釋該條規定時均明確指出,先使用人必須在商標注冊人注冊商標日或使用商標日之前在商業經營中持續使用商標。[46]而日本《商標法》第32條第1款則規定了先使用人必須在商品或服務上繼續使用商標。學者解釋認為,因季節性原因而中斷使用,或者因為社會經濟上的情勢而不得已中斷使用的,不破壞繼續使用構成要件。日本司法實踐也曾經認定,先使用人因收到第三人警告函而被迫中斷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重新幵始使用的,仍符合繼續使用的條件。[47]
近日,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批桶裝水“串桶”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該系列案件,系因桶裝水“串桶經營”行為引發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涉及文山州、紅河州境內多家生產、售賣桶裝水的公司、水廠,共19起案件。
如“”品牌所屬的植本星球(上海)飲料'>飲料有限公司,在統計期內共申請注冊了112枚商標,其中30枚商標標樣均為其核心品牌“”,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31枚商標標樣為其核心品牌對應的英文商標“”及圖形商標“”,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同時,該公司亦申請了28枚“”商標,分別注冊在包括第32類商品在內的22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該商標與其核心品牌“奧麥星球”近似程度較高,植本星球(上海)飲料'>飲料有限公司將其注冊在核心類別上可以進行有效的防御。
從時間點來看,我國《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只規定了一個時間點,即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標必須在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前,且已經達到“一定影響”。對照日本《商標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我們會發現,日本《商標法》關于商標先使用權的規定有兩個時間點:其一,在商標注冊人申請之前,先使用人使用商標;其二,在商標注冊申請之時,先使用人的使用達到了為需要者廣為認識的程度。[27]相對而言,日本《商標法》的規定更加嚴謹科學,同時也為先使用人通過使用在商標上積累信譽,提供了更長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