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彬紅牛三公司:涉案紅牛產品的正、反面,湖北紅牛主要使用了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1:51:09
- 摘要
華彬紅牛三公司還表示,涉案的紅牛產品的正、反面,湖北紅牛主要使用了由雙牛圖、英文“RedBull”、簡體中文“紅牛”自上而下排列構成的組合商標,與天絲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兩者并不相同。湖北紅牛經紅牛維他命公司的委托,使用紅牛平面商標生產加工紅牛產品的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華彬紅牛三公司還表示,涉案的紅牛產品的正、反面,湖北紅牛主要使用了由雙牛圖、英文“RedBull”、簡體中文“紅牛”自上而下排列構成的組合商標,與天絲公司主張權利的商標,兩者并不相同。湖北紅牛經紅牛維他命公司的委托,使用紅牛平面商標生產加工紅牛產品的行為,并不構成商標侵權。
天絲公司訴稱,2009'>2009年,曾與紅牛維他命公司就使用紅牛商標簽訂合同,約定紅牛維他命公司使用紅牛相關商標,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華彬紅牛三公司違反《商標法》規定,侵犯天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北紅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經天絲公司許可或授權,擅自生產紅牛維他命飲料產品,并在其產品上大量、突出使用與天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極度近似的商標標識。
針對這一訴訟,華彬紅牛三公司辯稱,湖北紅牛實際使用的商標并非天絲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商標,而是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紅牛維他命公司”)基于長期在先使用、享有合法在先權利,并依據1995年合資合同約定(下稱“50年協議”)的屬于紅牛維他命公司資產的紅牛平面商標。因此,天絲公司主張的被訴商標侵權行為不成立。
吉林高院在一審判決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紅牛維他命公司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屆滿之后,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湖北紅牛接受紅牛維他命公司委托生產紅牛飲料、北京紅牛向湖北紅牛采購紅牛飲料進行銷售、吉林紅牛進一步分銷紅牛飲料等行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湖北紅牛在生產的紅牛飲料外包裝上使用相關商標,華彬紅牛三公司銷售上述紅牛飲料以及湖北紅牛在生產廠區的顯著位置使用相關標識的行為,均構成對天絲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在吉林高院判決的案件中,天絲公司將華彬集團實際控制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稱“湖北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紅牛”)、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稱“吉林紅牛”)及吉林省長春市一家超市列為被告。涉案的紅牛飲料產品為著名的金罐紅牛(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和藍罐紅牛(牛磺酸強化型),共涉及7個紅牛商標。天絲公司提出了億元的訴請賠償金額。
這個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冊商標,還有商品的行為,就是沒有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2.出售盜版商品,這個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冊的商標商品的行為,就是沒有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出售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
"而關于本案涉及的商標權許可問題,紅牛維他命公司與天絲公司已簽訂多份商標許可合同,且在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關于商標許可問題以在后的商標許可合同為準,故關于商標許可的問題各方應依據商標許可合同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而非五十年協議",因此紅牛湖北公司此次以發現五十年協議原件為由主張本案應以深圳前海法院審理的合同效力案件結果為依據終止本案審理的請求未能得到吉林高院的支持。
4月20日,泰國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下稱“泰國天絲”)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決書,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國天絲針對中國紅牛旗下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三家企業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同時連帶賠償原告泰國天絲3000萬元。
1.出售假冒商品,指商家出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即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2007年10月,正龍公司在南省鄭州市主要商場超市中的粉絲產品被下架。而正龍公司認為鄭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絲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豎排“白家”商標與其“白象”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肆叢灶,遂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