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西“鐵拳”行動確定十個方面為重點行動方向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1:47:28
- 摘要
原告金牌廚柜公司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廚衛電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保修卡、產品手冊,以及網絡宣傳等商業活動中,繼續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法》第57條規定的“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的侵權行為。
原告金牌廚柜公司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廚衛電器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包裝、說明書、保修卡、產品手冊,以及網絡宣傳等商業活動中,繼續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商標法》第57條規定的“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誤認”的侵權行為。
2023年山西“鐵拳”行動確定十個方面為重點行動方向,分別為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假冒偽劣化肥;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知十象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假冒知名商標品牌、摻雜摻假酒類及食醋;不合格成品油。
原告金牌廚柜公司認為,被告生產銷售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廚衛電器商品、商品包裝'>商品包裝、說明書、保修卡、產品手冊,以及網絡宣傳等商業活動中,繼續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
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假冒偽劣化肥;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知十象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假冒知名商標品牌、摻雜摻假酒類及食醋;不合格成品油。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甲(另案處理)經營管理新某電器廠,未經授權生產制造假冒“萬家樂”商標的燃氣熱水器及燃氣灶等產品。被告人龍某、陶某、李某乙等人明知該工場制假并參與其中進行網上銷售,被告人梁某某受雇負責該廠的賬務記錄、配件采購、倉庫登記等日常雜務,并按照銷售人員的訂單簽發情況通過快遞派送發放假冒“萬家樂”商標的燃氣熱水器。該團伙累計銷售數額價值巨大。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甲(另案處理)經營管理新某電器廠,未經授權生產制造假冒“萬家樂”商標的燃氣熱水器及燃氣灶等產品。被告人龍某、陶某、李某乙等人明知該工廠制假并參與其中進行網上銷售,被告人梁某某受雇負責該廠的賬務記錄、配件采購、倉庫登記等日常雜務,并按照銷售人員的訂單簽發情況通過快遞派送發放假冒“萬家樂”商標的燃氣熱水器。該團伙累計銷售數額價值巨大。
被告蘇州金牌公司辯稱:(1)蘇州金牌公司使用“金牌廚衛”的涉案產品系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屬于第11類商品,而“金牌廚柜”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第20類,兩者使用類別不同。(2)蘇州金牌公司使用的標識“金牌廚衛”與“金牌廚柜”在構圖、整體結構、含義等方面差別甚遠。(3)金牌廚柜公司不從事家電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其經營過程中也有意將“金牌廚柜”商標與家電產品進行隔離,故蘇州金牌公司在家電產品上使用“金牌廚衛”不會造成混淆。
在“金牌廚柜”商標維權案中,一、二審法院突破類似區分表,認定“金牌廚柜”商標所知名的廚柜商品與被控侵權標識“金牌廚衛”所使用的“吸油煙機、燃氣灶具、消毒柜、燃氣熱水器、電熱水器”等廚衛商品構成類似商品,法院對于商品類似的認定也充分體現了大家居行業變革的影響力。一、二審法院在商品類似認定上沒有拘泥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對于商品群組的劃分,而是充分考慮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以及消費者對于廚柜和廚衛商品關聯度的認知、被告惡意情況、“金牌廚柜”商標在廚柜等商品上知名度等因素,突破商品服務區分表認定廚柜和廚衛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為加大對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好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將在全省范圍內繼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這也是我省連續三年開展此項行動。據了解,2023年的“鐵拳”行動確定了十個方面為重點行動方向。這十個方向為: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假冒偽劣化肥,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違法生產使用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假冒知十象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假冒知名商標品牌、摻雜摻假酒類及食醋,不合格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