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類教育娛樂商標轉讓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1:46:06
- 摘要
燭龍公司在第9類、第41類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古劍奇譚”相關的14枚注冊商標專用權(詳見附表),其中在第9類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均包含“計算機軟件”,在第41類上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均包含“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前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燭龍公司在第9類、第41類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古劍奇譚”相關的14枚注冊商標專用權(詳見附表),其中在第9類上核定使用的商品項目均包含“計算機軟件”,在第41類上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均包含“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前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2001年商標法第41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燭龍公司系“古劍奇譚”系列商標的商標注冊者,享有第9類“計算機游戲軟件”和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的商標權。燭龍公司發現玖壹玩公司分別在百度平臺、360平臺、微軟平臺將其持有的商標設置作為搜索引擎關鍵詞進行推廣,燭龍公司認為玖壹玩公司的行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混淆的誤認,侵害了其商標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沒有采信其意見。法院認為《商標法》第41條所述之“其他不正當手段”是指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以使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行為,李時珍醫藥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具有不當占用公共資源的故意,國知局結論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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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明河社依據2001《商標法》第41條第1款“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主張的無效宣告理由并依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事實與理由:燭龍公司為知名游戲公司,運營的核心產品為“古劍奇譚”系列游戲,并在第9類、第41類商品或服務上享有14枚與“古劍奇譚”相關的注冊商標(見附表,以下簡稱涉案商標)。上述商標經燭龍公司的持續使用和宣傳推廣,在國內市場已經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玖壹玩公司未經許可,在微軟公司經營的網站中對燭龍公司商標進行商標性使用,構成對燭龍公司商標權的侵害。微軟公司作為關鍵詞推廣服務的提供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幫助玖壹玩公司實施了被訴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應當與玖壹玩公司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商標轉讓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轉讓41類教育娛樂注冊商標,要在轉讓后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注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一同轉讓。
而國知局公布的尼斯分類第十二版中文版僅增加第41類“提供在線虛擬旅游”一項服務。對于有關“NFT(非同質化代幣)”、“數字藏品”、“加密幣錢包”等商品描述,國知局則要求商標申請人對商品描述進行補正,而國際注冊商標則因違反《商標法》第二十二條,即這類商品為在中國不可注冊的商品為由予以駁回。
根據《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注冊的,可以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
比如咱們剛才聊到的“這!就是街舞”,就獲準注冊為了商標。但是,它在第41類的注冊,只核準了部分指定服務。
實際上,審查一致性原則的適用條件和標準尚缺少統一標準。如在最高院的一件再審案件((2020)最高法行申13704'>3704號案)中,申請人主張其訴爭商標(第41類)的圖形與其在先注冊的同第41類商標圖形部分相同,根據商標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應予核準,而最高院表示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視覺效果接近,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不予注冊。
原告武漢市武昌區某商務咨詢服務部成立于2018年9月,旗下“某PHOTO”品牌目前全國加盟影樓超過700家,并于2020年3月14日被商標局核準注冊“某PHOTO”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為第41類。孟某某、符某某為出門旅拍公司股東,出門旅拍公司注銷前,明知涉案商標在全國出門旅拍行業具有較高的影響力,故意在美團網上銷售帶有涉案商標的商品,獲取非法利益,該行為已構成侵犯原告商標權,對原告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現被告公司已注銷,孟某某、符某某作為出門旅拍公司的股東,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