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山寨”百度經營者被判賠償80萬--法治--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8:01:49
- 摘要
本報訊(記者劉洋通訊員張鳳)重慶市第四中級十象商標法院日前依法一審宣判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訴陳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陳某賠付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并在媒體刊登道歉
原標題:重慶“山寨”百度經營者被判賠償80萬
本報訊(記者劉洋通訊員張鳳)重慶市第四中級十象商標法院日前依法一審宣判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訴陳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判決陳某賠付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并在媒體刊登道歉聲明。陳某不服,向重慶市高級十象商標法院提起上訴,近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百度在線公司系“baidu”“百度”商標權利人。200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百度”為馳名商標。百度在線公司將涉案商標授權百度網訊公司使用,并確認兩公司對百度網站和“簡單搜索”App享有共同運營權利,且約定對于侵權行為,各方均有權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維權,或共同進行訴訟維權。
2019年2月19日,陳某注冊了“baidu.mx”域名,并在域名上搭建以“簡單搜索”為名稱的網站,并包含有相關圖片標識。該網站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搜索服務,搜索結果頁設有兩處廣告位,用于投放圖片廣告。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惡意注冊“baidu.mx”域名,該域名與“baidu”商標構成相同,與“百度”商標構成近似,且涉案域名使用領域與涉案二商標核準使用服務類別相同,足以導致互聯網相關公眾對二者產生混淆,已侵害了百度在線公司、百度網訊公司的商標權。
同時陳某在“baidu.mx”域名基礎上搭建以“簡單搜索”“簡搜”作為網站名稱,先后以三個相關圖標為首頁標識,并以其中之一為搜索結果頁面的主要標識向用戶提供搜索服務的搜索網站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