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被搭便車?法院判賠700余萬元!--知識產權--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59:58
- 摘要
作為國內知名的工程機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一重工公司)擁有核定使用在第7類挖掘機、攪拌機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第1550867號“SANY”商標的相應權利。因認
原標題:三一重工被搭便車?法院判賠700余萬元!
作為國內知名的工程機械制造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一重工公司)擁有核定使用在第7類挖掘機、攪拌機等商品上的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第1550867號“SANY”商標的相應權利。因認為煙臺山一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煙臺山一公司)、湖南合九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合九公司)在生產銷售的裝載機、攪拌機等產品上突出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煙臺山一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一”字樣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三一重工公司將兩公司訴至法院。
近日,該案迎來二審判決。湖南省高級十象商標法院(下稱湖南高院)經審理認定兩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煙臺山一公司亦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煙臺山一公司更改企業名稱并賠償三一重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00余萬元等。
業內專家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屬于同領域企業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的典型案例,該案也提醒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不應想著搭便車、傍名牌,應擁有獨立創新的意識,同時,對有知名度的商標或字號等要自覺進行合理避讓。
“三一”引發糾紛
1994年,湖南三一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1995年更名為三一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后又更名為三一重工公司,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機械、起重機械等生產、銷售與維修。
煙臺山一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經營范圍為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機械配件等。合九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經營范圍為工程機械維修服務、農業機械服務、零售、租賃、通用機械設備、叉車及配件的銷售等。
三一重工公司代理人、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智鵬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三一重工公司作為我國工程機械產品的標志性企業,自成立以來始終將“三一重工”作為字號、簡稱使用,在工程機械類產品上注冊并長期使用“三一”“SANY”商標,品牌已形成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該案兩被告在工程機械產品上長期、大量使用與三一重工公司商標近似的“山一重工”“SHANYI”標識,再結合被告在產品上使用涉案標識的方式與三一重工公司相同或相近,極容易導致消費者對二者產生混淆或聯想,因此三一重工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此外,被告登記的字號為“山一機械”,但在實際經營場地和宣傳資料上廣泛使用“山一重工”的行為構成對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字號、簡稱的搭便車,攀附了三一重工公司的品牌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煙臺山一公司辯稱,其使用企業字號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以及商標侵權,也并無攀附三一重工公司商譽的主觀意圖。合九公司則辯稱,其是煙臺山一公司的經銷商,被訴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報記者就該案聯系采訪兩被告代理人,截至發稿時,均未獲得回復。
“山一”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被訴侵權標識“山一重工”“SHANYI”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其次,煙臺山一公司分別在裝載機、攪拌機上使用“山一重工”“SHANYI”標識,與“三一”商標及“SANY”商標的挖掘機均屬于機械,其功能用途基本一致,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較為接近,構成類似商品。煙臺山一公司使用在宣傳冊、網站首頁上的“山一重工”“SHANYI”標識及經營場所中的“山一重工”標識,合九公司使用在門店招牌上的相關標識,均是為了銷售裝載機或攪拌機,因此也構成類似商品。第三,被訴侵權標識“山一重工”中的“重工”系行業類別,不具有顯著性,顯著部分系“山一”二字,與“三一”商標呼叫近似,構成近似商標;被訴侵權標識“SHANYI”標識與“SANY”商標相比,字母及字母排列順序基本一致,呼叫近似,構成近似商標。第四,基于“三一”商標及“SANY”商標在工程機械領域的較高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訴侵權行為侵犯了三一重工公司對“三一”及“SANY”商標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在煙臺山一公司注冊之前,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商標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十象商標法院(2011)長中民五初字第0351號民事判決認定,三一重工公司的第1550869號“三一”商標為馳名商標,二審維持原判。三一重工公司的“三一”企業字號在機械工程領域同樣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煙臺山一公司從事與工程機械領域具有緊密聯系的行業,在企業字號有較大范圍選擇的情況下,其對于在先的知名字號應當進行合理的避讓;尤其是在煙臺山一公司相關公司兩次注冊“山一重工”商標均未能予以注冊的情況下,其仍然選擇與三一重工公司字號及商標相近似的“山一”文字作為字號,體現了其搭便車的主觀惡意。煙臺山一公司將“山一”注冊為企業字號的行為,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作出兩被告停止侵權,煙臺山一公司更改企業名稱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判決。原被告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湖南高院,湖南高院經審理作出前述判決。
三一集團法律總顧問、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所主任曹麗霞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三一重工公司歡迎同行良性競爭,只有良性競爭,才能促進行業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對于試圖攀附三一重工公司知名度的侵權行為,我們堅決打擊。打擊侵權,不僅是為了維護我們自身知識產權,也是為了凈化市場,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更是為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熱情,創造更加公平、開放、透明的營商環境。”曹麗霞談到。
同時,曹麗霞表示,三一重工公司內部建立了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機制。如果員工、合作企業、客戶等在市面上看到假冒產品,會第一時間匯報相關部門或者集團法務部。集團法務部也會對市面上商標侵權等現象進行定期監控,如有疑似侵權發生,集團法務部會組織專門團隊進行內部論證,進而分析合法合規的維權途徑,包括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安局舉報、向法院提起訴訟等。
進行合理避讓
針對該案,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晉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三一重工公司已經對其相關商標和企業字號擁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作為與三一重工公司所從事的領域具有緊密聯系行業的煙臺山一公司,應當對三一重工公司的相關馳名商標和知名企業字號進行合理避讓。煙臺山一公司非但未能主動避讓,反而兩次注冊與三一重工企業字號相同的商標且均未能予以注冊,其行為體現了妄圖獲得不正當競爭優勢的主觀惡意。
牟晉軍表示,該案對具有緊密聯系的企業之間的商標合規和正當競爭的審查工作提供了較明確指引:首先,對于馳名商標的主動避讓范圍應比普通商標更大,尤其是相關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在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與擁有馳名商標的商品較為接近時,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類似商品,進而存在被認定為商標侵權的風險;其次,對于從事與擁有在先知名企業字號的企業具有緊密聯系的企業,要主動對在先知名企業字號進行避讓,防止被認定為存在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北京東巖律師事務所律師郇小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維權方而言,相較于后期維權,在前期做好知識產權布局更為重要。企業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從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進行全面布局。就商標而言,企業除注冊核心商標外,還應根據實際需要注冊相應的防御商標。品牌在獲得一定知名度后,如果遭遇知識產權侵權,則應進行積極維權,執法機構對侵權行為加大打擊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趙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