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包裝上的標識有”和無“有什么區別?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4 00:08:54
- 摘要
未注冊商標的范圍很廣,“任何一個能夠將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成為商標”,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均屬于此類商業標志范圍,且屬于未注冊商標。
未注冊商標的范圍很廣,“任何一個能夠將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均應成為商標”,如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均屬于此類商業標志范圍,且屬于未注冊商標。
2007'>2007年10月,正龍公司在南省鄭州市主要商場超市中的粉絲產品被下架。而正龍公司認為鄭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絲產品包裝上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豎排“白家”商標與其“白象”注冊商標構成近似肆叢灶,遂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商品外包裝上的標識有“?”和無“?”有什么區別?使用注冊商標時并未標注注冊商標標志“?”能否認定為商標性使用?
《2004年解釋》沿襲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等行為。
在整個的知產體系下,兩者關系最為密切也最為重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對未注冊知名商標提供反混同保護,而商標法偏重于對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在商業標記領域,反不正當競爭不僅對假冒商標行為進行規制,而且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以及與此相類似的標記。此外,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注冊商標和非注冊知名商標),或在商品銷售中以自己的商標取代相關商品的他人商標(即“反向假冒”行為),都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理。
《商標法》明確指出如何規范地使用商標: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依據我國商標注冊程序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可以分為沒有申請注冊的商標和已提出申請但尚未獲得核準的商標兩大類。我國絕大多數的商品不強制要注冊才能使用,故未注冊的商標只要在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前提下,使用是沒有問題的,但其是擁有“使用權”,而無法像注冊商標一樣擁有“專用權、排他權”,即在未注冊的情況下,你可以使用,任意的第三方也是可以使用的,除非該商標構成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可以依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一些特別的商標,雖然未注冊但經過使用在相關公眾中知名程度很高,已經達到馳名商標的程度,如“小肥羊”、“酸酸乳”等,依商標法就可以獲得很好的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48條的規定,對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另外須注意的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的商品”的行為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品相同的商標”“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是并列的獨立類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涉案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獲得多項榮譽,并經過某飲品公司的長期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兩啤酒公司委托及受托生產的被訴侵權商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類,且標識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某飲品公司生產的"某窯橙諾"汽水有四種不同的包裝、裝潢,其包裝、裝潢不唯一,且處于變化中,該公司主張權利的包裝、裝潢主要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使用,自2021年初以后其商品包裝已經更換,且與主張權利的包裝、裝潢有明顯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