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社會·法治--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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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新罪名,檢察機關批捕“辣筆小球”2021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辣筆小球”微博博主仇子明批準逮捕。“
原標題:2021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1首次適用刑法修正案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新罪名,檢察機關批捕“辣筆小球”
2021年3月1日,江蘇省南京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辣筆小球”微博博主仇子明批準逮捕。“辣筆小球”成為我國首個適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該案被寫入2021年最高十象商標檢察院工作報告。
2021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個人注冊賬號“辣筆小球”,先后發布兩條信息,貶低、嘲諷衛國戍邊的英雄烈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依法介入偵查。2月2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英雄烈士保護法、民法典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規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利用信息網絡貶低、嘲諷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依法應予追訴。
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對犯罪嫌疑人仇子明批準逮捕。同時,在軍事檢察機關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檢察機關決定公益訴訟立案并開展調查。
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建鄴區檢察院依法對仇子明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仇子明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5月31日,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量刑建議,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當庭判處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通過國內主要門戶網站及全國性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南四湖環境公益訴訟案,環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2021年4月8日,最高十象商標檢察院決定對山東、江蘇、河南、安徽交界處的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問題立案,并成立專案組啟動公益訴訟檢察程序。這是最高檢2021年立案辦理的第一起公益訴訟案件。
南四湖由微山湖、昭陽湖、獨山湖和南陽湖四個相連湖泊組成,流域面積3.17萬平方公里,涉及山東、江蘇、河南、安徽4省34縣(市、區),湖區面積1266平方公里,是我國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同時也是京杭大運河航運交通要道,南水北調東線一期工程輸水干線和重要的調蓄水庫,未來還將向雄安新區供水,具有重要戰略地位。
為切實解決南四湖流域面臨的生態環境問題,最高檢對此直接立案,并成立以副檢察長張雪樵為組長、第八檢察廳和相關地方檢察人員參加的專案組,山東、江蘇、河南、安徽等地檢察機關分別設立專案分組。
專案組收集的線索主要涉及工業污染、圍湖養殖污染、碼頭船舶污染、生活污染、農業面源污染等生態環境問題。根據生態環境和資源受損程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跨度、造成影響程度等情況,專案組對案件線索進行研判篩選,確定一般案件線索、重大案件線索和特別重大案件線索。
專案立案以來,相關地方檢察機關共推動南四湖流域關閉工業企業非法設置排污口99個,處置固廢、危廢2.1萬余噸,拆除沿湖違章建筑18處,處置沿湖生活垃圾約1970噸,治理黑臭水體461處,拆除違法養殖87處,依法關停企業63家,已取得初步成效。
3最高檢首次直接立案辦理英烈權益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保護陳望道姓名肖像權益
浙江省義烏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因全國重點文保單位陳望道故居而遠近聞名。作為《共產黨宣言》的翻譯地,家喻戶曉的“蘸墨吃粽子”“真理的味道非常甜”的典故便發生于此。
2021年4月,義烏市檢察院在走訪陳望道故居時發現,在毗鄰望道故里的一家名為“道·味粽子鋪”的食品商店銷售標有“尋味真理追望大道”的“望道”牌粽子、“望道”牌米粉干等食品,多次在媒體上進行宣傳并遠銷省內外。
經與陳望道近親屬核實,檢察官得知他們未曾授權相關單位、人員以陳望道肖像、“望道”名字等為商標進行注冊,并用于商品生產銷售等營利活動。因商標注冊問題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義烏市檢察院將這個線索層報到了最高十象商標檢察院。2021年6月9日,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辦案組成員赴浙江義烏,聯合義烏市檢察院實地走訪調查,以拍攝照片、視頻等方式固定公益受到侵害的證據。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等渠道,辦案組查詢到該公司注冊的商標共有20個,經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司法判例,確定了其中2個陳望道肖像圖形商標和3個“望道”文字商標能夠明確地指向陳望道先生,系違法商標。
2021年6月25日,最高檢決定對該公司違法注冊商標侵害陳望道姓名、肖像權益問題行政公益訴訟直接立案,并指導浙江省三級檢察院進一步細化、固定案件證據。此案是最高檢直接立案辦理首例英烈權益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案。
2021年7月6日,就審核撤銷涉嫌違法商標、消除社會影響等事項,最高檢與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磋商并發出書面磋商函,建議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依法宣告案涉商標無效。
2021年8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宣告案涉商標無效。義烏某公司負責人放棄復審,該商標宣告無效的決定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市場監管部門已對涉事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的行政決定,對公司3家銷售商處責令收回并銷毀“望道”商標全部產品,收繳5000余套“望道”產品外包裝盒。同時加大對紅色教育基地及周邊市場巡查力度,并要求商標代理機構開展自查自糾,嚴禁將英烈姓名、肖像用于或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
4賴小民十八大以后頂風作案致重大損失,檢察機關提出判處死刑公訴意見被法院采納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
2018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審查調查時認為:賴小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完全喪失,黨性原則蕩然無存,擅權妄為、腐化墮落、道德敗壞、生活奢靡,甘于被“圍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并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且毫無顧忌、不知敬畏、變本加厲,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相互交織,群眾反映特別強烈、腐敗問題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2019年2月,最高檢發布消息:賴小民涉嫌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賴小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罪行極其嚴重,檢察機關提出判處死刑的公訴意見,法院判決予以采納,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象商標幣200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被告人賴小民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十象商標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屬于犯罪未遂。賴小民還伙同特定關系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十象商標幣2513萬余元。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檢察機關認為,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并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一審宣判后,賴小民提出上訴。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級法院對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十象商標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5“刑事缺席審判第一案”一審開庭,河南鄭州檢察機關指控外逃貪官程三昌貪污300余萬元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缺席審理了“百名紅通”人員河南省漯河市委原書記、豫港(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程三昌貪污一案。
鄭州市檢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擔任豫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在新西蘭設立分公司為由,先后三次指使財務人員將公款轉入其名下支票賬戶及其在新西蘭開設的個人賬戶,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蘭元、美元折合十象商標幣共計308.88萬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國外。2002年2月8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報。
鄭州市檢察院提請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鄭州市中級法院依法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親屬代為委托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控辯雙方分別出示了相關證據,并進行了質證,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程三昌的近親屬委托辯護人代其宣讀了最后意見。這是我國適用刑事缺席審判程序審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貪污案。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增設“缺席審判程序”專章,對缺席審判案件的范圍、程序以及被告人權利保障等作出系統規定。缺席審判成為繼2012年刑訴法修訂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后,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又一有力法律武器。程三昌案也成為黨的十九大以來追逃追贓和法治建設的標志性案件。
2022年1月17日,鄭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程三昌貪污一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十象商標幣50萬元;追繳程三昌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還。
6浙江杭州檢察機關辦理全國首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訴國內某知名短視頻公司侵犯兒童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杭州互聯網法院出具調解書后結案。此前,檢察機關就該案提出了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訴求,該公司均無異議,已針對存在問題全面開展整改。該案系民法典實施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全國第一案。
近年來,杭州市余杭區發生的幾起違法犯罪案件反映出某知名短視頻公司在開發運營App的過程中,未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有效明示同意,便允許注冊兒童賬戶并收集、存儲兒童個人信息,并向用戶直接推送含有兒童個人信息的短視頻,沒有采取技術手段對兒童信息進行專門保護。
在最高十象商標檢察院直接指導下,浙江省檢察院成立由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未檢干警組成的專案組。專案組全面梳理分析該公司App存在的問題,走訪網信部門、公安機關、法院、互聯網法律專家和技術專家。在充分征求、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決定以此案作為突破口,積極穩妥開展民事公益訴訟,推動網絡運營商、互聯網企業完善行業規則,承擔好社會責任,切實加強對兒童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
浙江省檢察院指定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辦理此案,經訴前公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該公司立即停止實施利用App侵害兒童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并將款項交至相關兒童保護公益組織,專門用于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公益事項。
2021年2月7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該公司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積極推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促進和幫助企業合法合規經營表示感謝。在法庭組織下,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與該公司就前期達成的和解協議進一步確認,形成了調解協議。2月9日,依照公益訴訟法定程序,法院進行了公告。
7江西南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得關鍵證據,勞榮枝一審被判死刑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勞榮枝在南昌、溫州、合肥等地實施犯罪,勞榮枝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實的男子,將其騙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槍、持刀綁架勒索、搶劫等手段劫財,前后殘忍殺害了7人。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執行槍決,而勞榮枝自此逃亡。直至2019年11月28日,福建廈門警方將其抓獲,經DNA比對,確認其逃犯身份,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勞榮枝。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檢察院對該案提前介入,12月17日,勞榮枝被南昌市檢察院批捕。
2020年8月31日,南昌市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不會忘記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會放過任何一個犯罪人!”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勞榮枝案,南昌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指控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罪、綁架罪、搶劫罪三項罪名。
庭審中,南昌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涉四起犯罪事實,分別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與法子英共同實施故意殺人、綁架及搶劫犯罪。其中,在江蘇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實為檢察機關在介入偵查引導取證階段發現的原偵查機關未認定的犯罪事實,這起事實的被害人劉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為親身經歷案件發生經過的被害人,劉某是關鍵證人。南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得關鍵證據。
8最高檢抗訴一起長達12年民間借貸糾紛案,當事人家屬最終拿到執行款
從一審、二審、省高院再審,檢察機關抗訴,直至啟動最高十象商標法院再審,一張五厘米寬的小紙條所引發的訴訟,耗時12年之久。2021年8月,當事人的家人拿到了執行款。
魏正義生前是河南省新密市的一名企業家。2004年至2005年,魏正義先后4次共借給當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實際經營者王彩虹(化名)140萬元,王彩虹給魏正義打了4張借條。2006年6月底,魏正義向王彩虹催要借款未果。2006年7月31日,魏正義突發疾病去世。
魏正義去世后,他的家人多次向王彩虹催討借款。2007年上半年,王彩虹卻拿出一張紙條,說她已在魏正義生前還清了140萬元欠款。魏正義家人對此不認可,溝通無果后,2007年6月5日,魏正義家人將王彩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彩虹償還140萬元借款及利息。
字據的真偽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歷經4次鑒定,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均認為,僅憑“魏正義”簽名真實,也可以認定證據的真實性,案件相關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最終,法院采納了被告所提出的140萬元已經還清的辯解,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魏正義家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河南省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仔細分析,認為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遂提請最高十象商標檢察院抗訴。最高檢認為,字據系孤證,且存在多處瑕疵;王彩虹所稱以承兌匯票貼息兌付方式還款100萬元的事實,無法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以字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證明力明顯不足,遂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終,最高法經審理后認定,王彩虹并未清償140萬元借款。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王彩虹應向魏正義家人支付140萬元及相應利息。
通過成功抗訴,檢察機關傳遞了這樣的理念:民事審判不應被鑒定意見帶偏,陷入“唯鑒是舉”的錯誤思維。
9湖北武漢檢察機關申請沒收“百名紅通”人員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獲法院支持
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百名紅通”犯罪嫌疑人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裁定沒收武漢市黃陂區灄口漁場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徐進受賄所得的8套房產、3個車位及1輛奧迪轎車。
湖北省檢察院于2011年11月2日對此案立案偵查。2012年5月9日,湖北省檢察院對徐進決定逮捕。經湖北省檢察院依法指定,此案由武漢市檢察院偵查終結。
2019年5月27日,武漢市檢察院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犯罪嫌疑人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申請。2021年8月20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徐進貪污、受賄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武漢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申請。
武漢市檢察院申請書載明:2006年至2007年,徐進與他人合謀騙取國有資金十象商標幣1.9793億元,用于支付他人實際控制公司獲取的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進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其中部分款項用于購買8套房產、3個車位及1輛奧迪車。徐進于2011年5月19日逃匿境外,2011年12月23日被上網追逃。2012年7月5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徐進發布紅色通報。徐進至今逃匿不到案。武漢市檢察院遂依法向武漢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沒收因犯罪嫌疑人徐進貪污國有資金獲取的780.67畝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徐進受賄所得的上述房產、車位及車輛。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申請全部予以支持。
近年來,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違法所得沒收案件,有效切斷了外逃人員經濟來源,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極大震懾了潛在的外逃人員以及仍在外隱匿的腐敗分子,充分展示了我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反腐敗國際責任的擔當,以及反腐敗追逃追贓所秉持的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
10安徽檢察機關起訴全國首例“自洗錢”犯罪案宣判,找人代管毒資也犯罪
2021年7月13日,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費某、程某某涉嫌販賣毒品、洗錢一案,經蜀山區法院公開審理后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費某因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洗錢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安徽省檢察機關起訴并獲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也是全國首例。
據蜀山區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費某與楊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合謀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并由費某用一條金項鏈典當獲取6500元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間,經費某聯系向兩名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11次,總計重約6克。
被告人費某在伙同王某某、楊某某販賣毒品過程中,均是通過微信收取毒資。費某為掩飾資金來源及性質,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幫其代為保管毒資,并采取“小額多筆”的方式轉回。自2021年5月8日開始,費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資后,隨即通過微信轉給程某某共計6800元,并刪除相關收款、轉賬記錄。程某某在明知費某所轉的資金系販毒所得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為保管,并按費某的要求,在短時間內又分成多筆轉回給費某。兩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檢察機關認為,應以販賣毒品罪、洗錢罪追究費某的刑事責任,且費某系累犯,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應以洗錢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階段,費某、程某某兩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具結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合肥市蜀山區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及量刑建議,兩名被告人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兩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報全媒體記者徐日丹史兆琨孫風娟閆晶晶見習記者劉亭亭單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