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表演藝術家經紀”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3:53:37
- 摘要
一、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表演藝術家經紀”。異議人在先引證商標一至三使用在第42類(現為第43類)“酒店服務,汽車酒店,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雙方商標指定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一、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表演藝術家經紀”。異議人在先引證商標一至三使用在第42類(現為第43類)“酒店服務,汽車酒店,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雙方商標指定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指定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商標局認為,申請人證據可證明其在先使用“萊邇”字號、商標,主營酒店管理。通過比對申請人提交的“郝磊”相關入職文件等材料,可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被申請人曾為申請人員工。在入職接洽過程中,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情況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慮到被申請人還在第43類服務上申請、注冊多件與申請人其他在先商標相近的商標,故可合理認定被申請人基于前述隸屬關系而明知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萊邇”商標。在此情況下,被申請人將與申請人“萊邇”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冊在與其主營業務密切相關的酒店住宿服務、托兒所'>托兒所服務等服務上,主觀難謂正當。綜上,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宣告無效。
申請人主要理由:申請人主營酒店管理,被申請人曾為其員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萊邇”商標,依然在第43類酒店住宿服務、托兒所'>托兒所服務、養老院等服務上搶注相同商標,主觀惡意明顯。
“小湯主麻辣燙”隸屬于福州小湯主公司,該公司依法享有第43類“餐館”“快餐館”等服務上的“小湯主”商標注冊商標權。2021年,福州小湯主公司發現被告擅自將“小湯主麻辣燙加盟”字樣設置為搜狗瀏覽器搜索的推廣關鍵詞,推廣餐飲項目的加盟服務,并在鏈接標題及鏈接描述上使用“小湯主”字樣。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在上述內容發布時及侵權行為取證時,安徽渠道網絡公司是被告的唯一股東。福州小湯主公司以兩被告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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