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成了頂流,法治保障不可缺位--社會·法治--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39:48
- 摘要
目前市面上“冰墩墩”“一墩難求”,不法分子借此乘虛而入,實施詐騙等行為,也有一些廠家、商家或者個人受利益驅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生產、銷售或者倒賣“冰墩墩”。因此,涉“冰墩墩”相關行為的合法、違法
目前市面上“冰墩墩”“一墩難求”,不法分子借此乘虛而入,實施詐騙等行為,也有一些廠家、商家或者個人受利益驅動,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生產、銷售或者倒賣“冰墩墩”。因此,涉“冰墩墩”相關行為的合法、違法和犯罪之間的界限以及具體表現形式亟待理清,相關部門方能把脈開方、有的放矢,正確應對。
一是利用“冰墩墩”實施的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有人在網上售賣“冰墩墩”,江蘇等地數名買家打款后結果收到的均是眼鏡布,并被出售方拉黑,買家“墩”財兩空。該行為人因多次實施詐騙行為并且數額達6000余元,涉嫌詐騙罪,目前已被抓獲歸案,將面臨刑事處罰。當然,如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也將會受到罰款或者拘留的治安處罰。進言之,如果實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生產、銷售“冰墩墩”有關產品行為的,可能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二是侵犯“冰墩墩”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冰墩墩”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的奧林匹克標志,以“冰墩墩”形象設計的相關產品不僅是冬奧會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還是國際奧組委的“奧林匹克相關資產”,同時受到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及刑法等法律和規定的保護。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都不能生產或者銷售“冰墩墩”,否則將違反著作權法等規定。如果將“冰墩墩”作為商標印制于衣服等物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產品來源,則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譬如浙江某企業生產和銷售84個假“冰墩墩”被查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又如北京三人在指定銷售網點等地高價倒賣“冰墩墩”,非法牟利,擾亂正常購買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處罰。再如某蛋糕店利用外賣平臺銷售以“冰墩墩”為形象制作的蛋糕,被有關部門查處。
三是合理使用“冰墩墩”的合法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等規定,非出于營利性商業目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構成侵權,無需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也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是為合理使用。故有人另辟蹊徑自己動手實現“冰墩墩自由”,制作了“冰墩墩”雪人、手繪漫畫、橡皮泥、剪紙等手工作品,或者“冰墩墩”湯圓、糖人等食品,甚至使用毛線、橙子、木頭等材料制作了“冰墩墩”,此類行為并無不妥,亦不違法。但是,在網絡上制作和傳播相關表情包,雖然沒有收取費用,如果未經奧運組委會許可使用,仍屬于侵權行為。
面對當前出現的與“冰墩墩”等冬奧會產品緊密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自覺主動貫徹落實為大局服務、為十象商標司法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四大檢察”職能優勢,積極開展工作,切實履行職責,為保護知識產權和維護十象商標利益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現檢察擔當和作為。
一是嚴厲懲治犯罪行為,從快打擊涉及“冰墩墩”的網絡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針對不法分子利用“冰墩墩”等冬奧會產品熱度,通過謊稱能夠代為購買、有特殊渠道貨源、在手轉賣等方式實施的網絡詐騙,以及未經官方授權,生產銷售“冰墩墩”等冬奧會及周邊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行為,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等措施,快辦快結,有力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堅決遏制利用冬奧會產品實施犯罪的不正之風。
二是開展聯合執法檢查,依法規范涉及“冰墩墩”的市場行為。“冰墩墩”等產品是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頂級流量,市場價值巨大。檢察機關可以牽頭聯合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職能部門,深入本轄區內企業廠家、商場超市以及校園附近文化用品店,著重對服裝鞋帽、食品飲料、紀念品、玩具以及文體用品等產品、商品進行檢查,主要查看各市場主體是否存在未經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冰墩墩”或者以“冰墩墩”標志作為商品包裝、裝潢或者商標使用的行為,是否存在銷售假冒偽劣“冰墩墩”標志商品的行為,督促行政機關對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三是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全面做好案例宣傳和以案說法。充分利用傳統媒體的權威優勢和自媒體的流量優勢,以及發放傳單、制作展板等形式,引導消費者至官方經銷商店或者官方購物平臺購買“冰墩墩”,絕不點擊來歷不明的鏈接或者網頁,絕不輕信提前支付“定金”“預付款”或者“手續費”等,防止木馬程序侵入以及泄露隱私等個人信息,避免上當受騙。同時對有關廠家、企業、商場和個體生產經營戶開展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法治意識和不從事任何侵犯“冰墩墩”知識產權等有關行為。對涉及“冰墩墩”的相關案例,采取案情報道、情景再現、短視頻拍攝等多種方式,廣泛深入宣傳,開展釋法說理,培育保護知識產權、尊重勞動創造、違法犯罪必究的價值導向和社會氛圍。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海門區十象商標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