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商標因其特性相比于傳統商標更容易具有顯著性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1:39:03
- 摘要
動態商標因其特性相比于傳統商標更容易具有顯著性。在非傳統商標中,動態商標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因為與聲音、氣味、味覺和觸覺商標相比,它屬于可視性標志,與顏色商標相比,其不存在“耗盡”的爭議。
動態商標因其特性相比于傳統商標更容易具有顯著性。在非傳統商標中,動態商標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因為與聲音、氣味、味覺和觸覺商標相比,它屬于可視性標志,與顏色商標相比,其不存在“耗盡”的爭議。
綜上所述,動態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存在天然優勢,但也存在實踐經驗不足和因個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顯著性認定很難形成一個大致的慣例等障礙。對此應當在動態商標申請時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動態商標的特征作為綜合考量因素,其中應當重點考量的因素包括:通過動態商標運動說明判斷幾份關鍵幀的靜止圖像顏色和形態構成與產品核心標志是否存在聯系以及聯系深淺;動態商標的運動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運動周期;結合動態商標應用行業情況排除申請注冊的動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標法明確不予注冊的要素。
顧名思義,動態連續性是指動態商標應當是由一系列連續的相關形象或圖像所組成。這里可以將這一段連續動畫分解成靜止的關鍵幀畫面,在規范動態商標申請注冊文件時可以適當借鑒專利法中對于帶有用戶圖形界面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保護申請文件要求。當然動態商標對于其動態運動的效果在判斷其顯著性時應當納入考量范圍,明顯不滿足動態性要求的標志不應當作為動態商標進行注冊。
德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定義也是采取了一種比較包容的定義方式,但是其特殊之處在于定義的前半段強調商標顯著性與區別性,在定義后半段采用的是: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圖案、字母、數字、聲音商標、三維造型(包括商品或包裝以及容器的形狀)。[10]德國商標法對于商標的定義并未限制非傳統商標中的動態商標,從此看來滿足顯著性等其他申請要件(包括書面形式提供圖示)的動態商標可以申請注冊。
第三,不應當過分強調傳統商標與非傳統商標。傳統與非傳統商標的劃分是在特定宏觀環境和技術相對落后的時代下,立法者在充分考慮其所處時代的技術水平和消費方式,以及商標注冊申請要求和相應法律規范保護能力,在可操作性的基礎上所做出的動態劃分。當時過境遷,非傳統商標在司法實踐和商業運作中逐漸系統化和規范化后,強調兩者界限則會影響甚至妨礙新的商標要素融入商標法保護體系之中,從而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背離商標制度設立的初衷。因此只要該特定的標志能夠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且對其進行商標法保護并不會對市場'>市場競爭造成不良影響,就應當獲準其注冊為商標,而不應囿于其具體的表現形態。
部分學者認為動態商標特性還包括超越可視性和數字型,但其實將這兩個特性歸為動態商標的特性則顯得多此一舉。可視性是商標能夠被視覺感知的屬性。強調超越可視性是因為TRIPs協議對商標可視性為倡議性要求,但動態商標雖是非傳統商標但其本身具有可視性,這一特性并非是源于動態商標本身屬性。數字性則表示動態商標需要借助電子視頻方式予以表達,動態商標的使用必然要借助數字傳輸,也正是因為5G等信息技術的成熟才使動態商標開始具備較高的商業價值,因此不用將數字性作為動態商標特性進行重復強調。
商標監控是指企業或個人依照商標文字或圖形,對商標動態、商標使用情況、市場'>市場商標侵權情況,以及競爭對手或特定行業內的商標注冊情況進行定期監測,令企業或個人可以及時、地了解商標使用情況。商標監控是企業維護商標合法權利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商標監控,不僅可以及時得知商標動態,令企業迅速做出反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還可以及時制止他人“傍”“搭便車”等侵權行為,以免企業品牌信譽度受到影響。
美國、英國等國家已經開始適應動態商標的應用并開始保護和規范動態商標的使用,中國自頒布《商標法》起已有三十余年,在借鑒外國商標法律制度和國際條約規則下,結合國內市場'>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國內商標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大的成果。如今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更應當順應國際形勢的發展不斷充實和發展包括動態商標在內的非傳統商標的理論和審查能力,為動態商標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做好較為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