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動態商標定義可以借鑒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1:33:09
- 摘要
關于動態商標定義可以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定義只能被理解為構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作品必須符合該條規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該條規定的勞動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筆者認為對動態商標定義的精準把握也應當在符合《商標法》第8至12條的基礎注冊條件上通過動態商標的特征來確認是否構成動態商標。
關于動態商標定義可以借鑒《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規定。《著作權法》中對于作品的定義只能被理解為構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作品必須符合該條規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該條規定的勞動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筆者認為對動態商標定義的精準把握也應當在符合《商標法》第8至12條的基礎注冊條件上通過動態商標的特征來確認是否構成動態商標。
動態商標具備商標的基本屬性,同時又有當代市場經濟所需要的特性,只要把握住了商標的本質和商標注冊的基本原則和要件,就能夠處理好動態商標與傳統商標以及市場競爭秩序之間的關系。
動態商標的產生更加適應了互聯網'>互聯網經濟模式下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或宣傳,兩者相互促進、共同向更加標準化、成熟化的方向發展。從互聯網'>互聯網經濟發展方向來分析,商品的生產者與服務提供者以互聯網'>互聯網為宣傳媒介,以電子產品為交易運行的物理載體,對動態商標加以保護是互聯網'>互聯網經濟發展之必然趨勢。
動態商標的構成要素組成個性鮮明,資源存量豐富而且識別性較強,釋放信息的效率和容量,與數字相關行業發展的更加協調,能夠彌補傳統商標在數字信息媒介中作用的不足,幫助消費者在海量的信息與服務中迅速定位自己的需求。雖然動態商標不能以商標法列舉式規定中的文字等靜態形式表示,但其只要起到了標示和區別的作用,就可作為商標要素受到保護。
美國、英國等國家已經開始適應動態商標的應用并開始保護和規范動態商標的使用,中國自頒布《商標法》起已有三十余年,在借鑒外國商標法律制度和國際條約規則下,結合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不斷修改和完善國內商標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大的成果。如今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更應當順應國際形勢的發展不斷充實和發展包括動態商標在內的非傳統商標的理論和審查能力,為動態商標納入商標法保護范圍做好較為充分的準備。
部分學者認為動態商標特性還包括超越可視性和數字型,但其實將這兩個特性歸為動態商標的特性則顯得多此一舉。可視性是商標能夠被視覺感知的屬性。強調超越可視性是因為TRIPs協議對商標可視性為倡議性要求,但動態商標雖是非傳統商標但其本身具有可視性,這一特性并非是源于動態商標本身屬性。數字性則表示動態商標需要借助電子視頻方式予以表達,動態商標的使用必然要借助數字傳輸,也正是因為5G等信息技術的成熟才使動態商標開始具備較高的商業價值,因此不用將數字性作為動態商標特性進行重復強調。
顧名思義,動態連續性是指動態商標應當是由一系列連續的相關形象或圖像所組成。這里可以將這一段連續動畫分解成靜止的關鍵幀畫面,在規范動態商標申請注冊文件時可以適當借鑒專利法中對于帶有用戶圖形界面的產品的外觀設計保護申請文件要求。當然動態商標對于其動態運動的效果在判斷其顯著性時應當納入考量范圍,明顯不滿足動態性要求的標志不應當作為動態商標進行注冊。
綜上所述,動態商標在顯著性認定上存在天然優勢,但也存在實踐經驗不足和因個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顯著性認定很難形成一個大致的慣例等障礙。對此應當在動態商標申請時根據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動態商標的特征作為綜合考量因素,其中應當重點考量的因素包括:通過動態商標運動說明判斷幾份關鍵幀的靜止圖像顏色和形態構成與產品核心標志是否存在聯系以及聯系深淺;動態商標的運動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運動周期;結合動態商標應用行業情況排除申請注冊的動態商標的構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標法明確不予注冊的要素。
動態商標變化時長具有周期性特點,但應當注意周期性的時間長短,因為這會影響對于顯著性的判斷。動態商標應當與宣傳動畫等相區分開,例如博納影業的宣傳動畫:首先呈現騰龍祥云的立體畫面,緊接著在云霧中由遠及近逐漸顯現博納影業的中英文版符號。在筆者看來,時長23秒鐘的影片開頭博納影業企業動畫不能夠作為動態商標進行保護,可以利用著作權對其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保護。因為其周期相對過長并且前半段騰龍祥云與作為企業動態商標起到的識別功能聯系較弱,消費者不會將這段動態畫面視為商標,下文將會對于動態商標顯著性應當考慮的因素進行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