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發布農村食品打假典型案例
- 作者: 十象商標新聞 發布時間:2024-01-12 17:29:20
- 摘要
本報訊11月22日上午,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外發布2021年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奶茶、白酒、月餅、飲料等多種食品。據統計,2021年開展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以來,貴
本報訊11月22日上午,貴州省市場監管局對外發布2021年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奶茶、白酒、月餅、飲料等多種食品。
據統計,2021年開展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以來,貴州市場監管系統共立案查處3782件,罰沒款2352萬元,查扣違法食品69.9噸,對違反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罰款176.5萬元,對26人限制從業資格,向公安機關移交案件線索124件。
此次典型案例的發布,一方面展示了貴州省市場監管部門打擊農村假冒偽劣食品違法行為的決心,助力鄉村振興,實現對鄉村消費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另一方面,發揮警示震懾作用,實現查辦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違法現象多發勢頭,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孫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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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安順市黃果樹旅游區多樂奶茶店使用過期食品原料加工銷售奶茶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安順市黃果樹旅游區多樂奶茶店使用超過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原材料加工制作奶茶銷售,該行為已構成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黃果樹旅游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食品原料、罰款5萬元的處罰。
案例二:安順市關嶺縣貴州貴果王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貴州貴果王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美人紅覆盆子酒及貴果王覆盆子酒,經檢驗,甲醇、酒精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關嶺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沒收288瓶不合格產品;罰沒2.42萬元。
案例三:大方縣鼎新鄉林妹百貨店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畢節市大方縣鼎新鄉林妹百貨店生產的月餅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涉案月餅數量為100斤,準備以7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大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月餅100斤、罰款1萬元。
案例四:畢節市赫章縣老二中旺客隆購物廣場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老二中旺客隆購物廣場經營場所內的“熊貓牌”壽司紫菜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且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生產食品,該行為已構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和《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赫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超過保質期“熊貓牌”壽司紫菜,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6.8萬元。
案例五:畢節市織金縣怡家生活超市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畢節市織金縣怡家生活超市銷售的水趣多乳酸菌發酵味風味飲料超過保質期。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織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水趣多乳酸菌發酵味風味飲料并罰款0.51萬元。
案例六:黔東南州凱里經濟開發區飛龍雨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飲用水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貴州凱里經濟開發區飛龍雨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飛龍雨飲用天然泉水”和“松竹音飲用天然泉水”桶裝水,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指標數量超過國家標準值,為不合格產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根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0.7萬元;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共12.07萬元,罰沒合計12.77萬元。
案例七:黔東南州榕江縣李湘榕銷售侵權白酒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李湘榕銷售的榮和酒坊1915三星醬香型白酒、榮和酒坊1915四星醬香型白酒(生產商: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白酒包裝均印有“仁懷醬香酒”注冊商標。經“仁懷醬香酒”商標所有人仁懷市(茅臺)酒文化研究會證實,未授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榮和酒業有限公司使用該商標,當事人銷售的白酒為侵權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李湘榕銷售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榕江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涉案侵權產品,罰款0.8萬元。
案例八:黔南州貴定縣千惠超市經營過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貴定縣新巴鎮千惠超市銷售的“嘉福來菜籽油”“娃哈哈香橙汁飲料”,經調查核實,為過期食品。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屬于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貴定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沒0.51萬元。
案例九:黔南州羅甸縣黃連書食品店無證經營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黃連書食品店制售的粉絲包子,羅甸縣部分學生在食用后出現嘔吐、腹瀉等現象。經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發現黃連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擅自經營食品,且經營場所不符合制作食品衛生條件。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羅甸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
案例十:銅仁市張金平購銷未經檢驗檢疫豬小腸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張金平在銅仁市思南縣境內收購豬小腸1000公斤,且未經有關部門檢驗檢疫向他人銷售豬小腸,貨值金額4.1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依據《中華十象商標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思南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0.29萬元,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思南縣公安局已對當事人實施行政拘留7日。(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孫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