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1:21:51
- 摘要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同時考慮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二是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鑒于原告明確認可訴爭商標在除“衛生紙、包裝用塑料膜、卡紙板、帶有電子發聲裝置的兒童圖書、平板印刷工藝品”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本院僅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近似標識予以評述。
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同時考慮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二是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鑒于原告明確認可訴爭商標在除“衛生紙、包裝用塑料膜、卡紙板、帶有電子發聲裝置的兒童圖書、平板印刷工藝品”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本院僅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近似標識予以評述。
企業注冊商標是拓展網絡營銷宣傳面及入駐電商平臺、大商場或者超市的資質要求,是辦理質量檢查,衛生檢查要具備的條件。
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除“衛生紙、包裝用塑料膜、卡紙板、帶有電子發聲裝置的兒童圖書、平板印刷工藝品”外的其余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可歸納為:第一,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衛生巾、消毒紙巾、嬰兒尿布、失禁用尿布、衛生護墊、失禁用吸收褲、嬰兒尿褲、衛生內褲”商品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第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醫用營養品、殺蟲劑”商品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
鑒于乖巧母嬰公司在原審訴訟中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衛生巾、消毒紙巾、嬰兒尿布、衛生護墊、失禁用吸收褲、嬰兒尿褲、衛生內褲”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不持異議,本院經審查予以確認。
關于焦點問題二,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認為,首先,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衛生巾、消毒紙巾、嬰兒尿布、失禁用尿布、衛生護墊、失禁用吸收褲、嬰兒尿褲、衛生內褲”商品上,鑒于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在前述焦點問題中認為訴爭商標在上述核定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已對寶潔公司商標知名度予以充分考慮,并通過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對其予以保護,故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審理。
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認可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除“衛生紙、包裝用塑料膜、卡紙板、帶有電子發聲裝置的兒童圖書、平板印刷工藝品”外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已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期限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等各類變更服務。16、商標服務:提供商標注冊、商標設計、商標代辦、商標復議、商標分割、商標變更等服務。17、資質許可服務:建筑資質裝修資質工程資質施工資質房地產開發許可證等新辦升級延期等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證消防手續環評報告生產許可證9001質量體系物業資質道路運輸許可證文化經營許可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進出口ICP/文網文人力資源許可證/勞務派遣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企業對外勞務許可證條形碼申請資質醫療器械二類三類等小額貸款公司商業保理公司18,財稅業務服務:
二、訴爭商標在除“衛生紙、包裝用塑料膜、卡紙板、帶有電子發聲裝置的兒童圖書、平板印刷工藝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冊是否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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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庭審中,乖巧母嬰公司主張“失禁用尿布”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認可“衛生巾、消毒紙巾、嬰兒尿布、衛生護墊、失禁用吸收褲、嬰兒尿褲、衛生內褲”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