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中小企業商標品牌成長和突圍論壇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1:08:52
- 摘要
我國商標法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依據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該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并有權禁止使用。
我國商標法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注冊商標予以保護。依據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未注冊的馳名商標,該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就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并有權禁止使用。
東莞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某公司”)是國內著名的口罩生產、銷售企業,在中國境內享有“麥特瑞”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最終,法院視三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分別判處董某明、王某文、祝某軍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三年四個月、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895萬元、150萬元、7萬元,該案已生效。
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董某明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至二年二個月不等,并重罰三人共計1000多萬元。
如由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主辦,東莞市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東莞市商標品牌研究院承辦的東莞中小企業商標品牌成長和突圍論壇,將把脈制造業轉型升級中的商標品牌問題,引導東莞中小企業利用商標賦能新發展,打開國內大循環市場實現東莞市品牌彎道超車式的突圍發展之路。
針對上述情況,我國已有案例可以參考[12]。法院在實踐中的做法充分考慮到了技術發展的速度與商標注冊人在注冊時的實際情況,認為商標注冊人主觀上對此不存在過錯,應當考慮到商標注冊人對商標在非規范商品使用過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冊商標形成的商譽。若以非規范商品不屬于核定的商品,否認其使用行為的效力,實際是要求注冊人為商標注冊制度缺陷承擔法律后果,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有違法律規定的公平、合理原則。[1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2019)》中對此作出了規定,為解決此類情況理清了思路。
經東莞徐福記食品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國)有限公司(阿爾卑斯公司全稱)鑒定后確認:涉案物品完全是假冒“徐福記”、“阿爾卑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兩家公司從未直接或間接授權任何自然人在該案犯罪嫌疑人所在轄區內生產“徐福記”、“阿爾卑斯”注冊商標的糖果。
我國《商標法》尚未有明確的反淡化規定。《商標法》在第二次修訂時增加了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即第13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3月13日,記者從第十三屆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以下簡稱“商標品牌節”)主辦方了解到,之前受疫情影響延期的商標品牌節已敲定舉辦時間——將于6月16日至19日在廣東省東莞市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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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定牌加工行為。定牌加工是指企業接受委托人委托生產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品全部交付委托人,僅收取商品加工費的行為。由于加工企業很難保證委托人的注冊商標是否來源于合法途徑,所以定牌加工特別是加工名牌產品很可能會侵犯他人的注冊商標權。因此,應將定牌加工行為納入商標法的規制范圍對委托方和加工方就注冊商標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商標品牌節的舉辦,將創造機會為國內優秀商標代理機構和東莞企業牽線搭橋,通過各方努力共同推動“東莞制造”向“東莞智造”轉變;也能全方位搭建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主管機關與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各界的交流平臺,拓展政府與企業的交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