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翻新商品銷售是否侵權之判定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20:39:16
- 摘要
在立某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與上海展某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中,法院認為,在淘寶網上開設出售油漆的商鋪,展示立邦、多樂士等知十象牌的文字和圖形,只要其出售的是正品而非假貨,且其使用油漆注冊商標的方式不在于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鋪是商標權人自己或經許可開設的專賣店,這種未經許可使用的行為就是在指示商品的真實來源,不構成侵權。
在立某涂料(中國)有限公司與上海展某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2012)中,法院認為,在淘寶網上開設出售油漆的商鋪,展示立邦、多樂士等知十象牌的文字和圖形,只要其出售的是正品而非假貨,且其使用油漆注冊商標的方式不在于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鋪是商標權人自己或經許可開設的專賣店,這種未經許可使用的行為就是在指示商品的真實來源,不構成侵權。
這個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冊商標,還有商品的行為,就是沒有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商標權窮竭,又稱商標權用盡(耗盡)、首次銷售原則,是指對于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它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后無需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該帶有商標的商品再次售出或以其它方式提供給公眾,包括在為此目的進行的廣告宣傳中使用的商標。因此對于經過商標權人許可向公眾提供的商品,其商標權被視為“窮竭”或“用盡”,商標權人不能阻止該商品的所有權人向公眾再次出售或提供該商品。
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授與被許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許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被許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類似的商標。
2.出售盜版商品,這個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冊的商標商品的行為,就是沒有注冊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出售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
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授與被許可人的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可人。許可人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被許可人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類似的商標。
根據“商標權用盡原則”的原則,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后無須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就可以將帶有商標的商品出售。主要體現在可以出售帶有商標的正品。
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外,被許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使用該商標或類似的商標。許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
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授與被許可方的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可方。許可方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可方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外,被許可方不得在制造、出售、分銷其自己的產品時
2019年筆者曾參與一例二手翻新商品所涉及到的商標權侵權案件,被告作為二手電梯配件銷售公司某A公司,從市場中回收已經拆除的某B牌電梯的零部件,在修理、維護后再次投入市場,后某B牌電梯商標所有人知曉,以商標侵權為由要求某A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被告主要抗辯觀點為某B牌電梯商標權在首次合法投入市場后已經窮竭,A公司回收修復相關產品后再次出售不構成商標侵權。本文僅對其中所涉及的二手翻新商品在銷售中如何適用商標權窮竭例論進行探究。
協議終止或期滿后,授與被許一切權利即刻返還許。許可自由地向他人轉讓在生產、出售、分銷協議產品過程中使用該商標的權利。被許不得再使用該商標,或直接、間接地涉及該商標。除
1.出售假冒商品,指商家出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即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商標權窮竭理論實際是商標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沖突之間的一種平衡,其目的在于保證商標權人能夠有效阻止冒牌商品的出售及防止消費者對商品來源混淆的同時保障社會公眾對合法商品自由流轉的需求。該平衡的界限在于再次銷售的產品不能存在損害商標權人聲譽的實質可能性。因此對于二手翻新商品銷售是否侵權之判定,就在于翻新后的產品繼續銷售是否具有損害商標權人聲譽的實質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