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有什么特點?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9:57:57
- 摘要
普通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注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普通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注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在收集和提交此類證據時,為了證明引證商標的知名度,盡量選擇可以反映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廣、時間持續長、銷售數量多、銷售金額大的證據。
商標的獨占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在規定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使用其注冊商標后,不僅不得就同一注冊商標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種使用許可方式。
商標布局宜早不宜遲,具體還要從幾個方面來考慮。標志、商品、服務是商標布局的3個主要維度,但需要對其進行更為細致的分解,除了這3個維度以外,商標布局還應涉及地域、產品生命周期、競品分析等。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的保護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禁止他人侵犯的權利。那么商標權有什么特點呢?商標權具有五個基本特征:排他性、時間性、地域性、財產性和分類性。
商標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商標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權利,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在我國由于商標權的取得實行注冊原則,因此,商標權實際上是因商標所有人申請、經國家商標局確認的專有權利,即因商標注冊而產生的專有權。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使用該注冊商標。
在先使用也不能超出原有的地域范圍和經營規模。如果主張在先使用抗辯的主體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與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在先使用的商品和服務范圍不一致,或超出了之前的地域范圍和經營規模,則不屬于在原有使用范圍內使用,此時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不成立。
排他使用許可,即商標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方式。
商標權的取得,在國際上有使用取得和注冊取得兩種方式,前者以在先使用商標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后者以在先注冊的事實作為確定商標權歸屬的依據。同時,商標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即依照一國法律取得的商標權,僅在該國地域范圍內有效。隨著國際貿易范圍的擴大,實踐中出現了利用商標權取得制度的差異和商標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如將在采取使用取得制度國家(甲國)已經獲得保護并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在采取注冊取得制度的國家(乙國)進行注冊,并禁止甲國的原使用人在乙國繼續使用。這些行為不但損害了原商標使用人的利益,而且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合理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僅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以與其已注冊商標中地名相同為由予以禁止。
以上證據可以直接體現引證商標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其中銷售合同和發票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商品和服務的銷售時間、銷售地域、銷售數量、銷售金額等。
(二)搶注發生的原因商標權具有地域性的特點,這源于法的地域性,即商標專用權是依照某個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所獲得的,所以商標權僅能在該國家/地區范圍內有效并受到該國家/地區的保護,其他國家/地區沒有對其保護的義務,也不具有管轄的權力。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搶注現象無法避免和屢禁不止的最基礎性的原因。
以上證據中,廣告'>廣告合同和發票可以直觀地證明資金投入、持續時間、覆蓋地域。公司宣傳手冊、產品手冊等雖然屬于自制性證據,但是仍然可以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證明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