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食品公司惡意申請注冊“嶗山半島”商標的行為違反了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9:06:28
- 摘要
原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瑪咖片(壓片糖果)與第791370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因此在瑪咖片(壓片糖果)上使用帶有注冊標記的“蒂芬妮”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該局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原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瑪咖片(壓片糖果)與第7913709'>3709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因此在瑪咖片(壓片糖果)上使用帶有注冊標記的“蒂芬妮”商標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該局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馬扎子”之爭中,青島馬扎子勝訴在涉案商標是合法有效注冊商標,權屬無爭議。被告威海方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且被告從事的火鍋與原告烤肉都屬于第43類餐飲服務類,屬于相同類似服務。??據商標法的規定,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如權利人認為商標系被他人惡意搶注,或者對該注冊商標有異議,可以按照商標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提出異議或者申請撤銷。
獲得錄音制品著作權登記,不僅能夠在申請聲音商標的過程中證明聲音作為一段錄音制品相關權利歸屬于申請人,也能夠在未通過審查無法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申請人的權利。經過錄音制品著作權登記后,如其他企業或個人將聲音選段用于商業用途,著作權人有權基于著作權侵權,而非商標侵權,要求侵權方支付損害賠償。
1、多數商標法規定,地理名稱不能作為注冊商標。例如有名的“中華”牌香煙、牙膏,“上海”牌電視機、花露水,“青島”牌、“北京”牌啤酒等,雖然很早就注冊了,但在國外這樣的商標是不能被注冊的,因為地理名稱在很多不能將其注冊為商標使用。
對于希望申請聲音商標的主體而言,無論最終是否能夠得到理想的結果,在申請聲音商標之前,都可以先行登記錄音制品著作權。錄音制品著作權登記適合具有創意性表達,但是尚未推廣使用或使用范圍不廣的聲音。
在聲音商標申請耗時數年,同時難以成功注冊的情況下,登記錄音制品著作權可以作為權利人在申請聲音商標過程中,以及聲音商標申請被駁回后保障自身權利的有效途徑。
經查,以上啤酒不是青島啤酒一廠生產的,而是青島嶗金精釀啤酒有限公司生產。當事人銷售假冒青島啤酒一廠原漿的“青島原漿”啤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階次劃分,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的違法情形。
青島食品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申請不予注冊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認為,被異議商標“嶗山半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同時,考慮到上訴人青島長城電力集團有限公司的在先注冊與引證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以及訴爭商標注冊可能導致的混淆結果,法院認定關于先后注冊的不同商標,一般而言,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先后注冊的商標之間不當然具有延續關系。
在(2019)魯民終2148號《青島香巴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青島瑞可萊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瑞可萊食品公司享有第3734392號“肉寶王”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現處于有效期限,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瑞可萊餐:飲公司作為該商標排他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同瑞可萊食品公司共同起訴,因此,瑞可萊食品公司、瑞可萊餐飲公司均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三、“嶗山半島”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四、青島食品公司惡意申請注冊“嶗山半島”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會給消費者及整個市場秩序帶來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