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8:42:49
- 摘要
嘉通輪胎有限公司是由華林集團有限公司(原華林橡膠廠)與黑龍江龍華聯合經銷有限公司合資組建,經黑龍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重新組建,并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嘉通輪胎有限公司是由華林集團有限公司(原華林橡膠廠)與黑龍江龍華聯合經銷有限公司合資組建,經黑龍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重新組建,并在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商標分類: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云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非金屬軟管本類主要包括電絕緣,隔熱或隔音材料,以及半成品塑料紙、板或桿。尤其包括:修復輪胎胎面用橡膠;橡膠或塑料襯墊及填充料;抗污染的浮動屏障。
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黑龍江省快手小黃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
其次,本案具備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使用“”標識,實際發揮了產品來源的功能,消費者看到標識容易聯想到“快手”商標及其權利人,屬不正當利用“快手”商標事實上所具有的強大市場聲譽和市場影響力。
法院審理認為,達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第15487460號“快手”、第14439348號“快手圖形”商標在在線社交網絡服務,及錄像剪輯、娛樂、娛樂信息等類別客觀上達到相當知名度,但是與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使用的商品及提供服務屬于不同類別,判定是否侵害注冊商標權的前提在于是否需要認定前述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跨類保護。
本案中被控侵權人已經擁有自己的注冊商標,并在包裝上予以標明,但同時在包裝上使用“源于黑龍江五常”的文字,且“五常”二字顯著程度超過自己的注冊商標。被控侵權人使用其自身的商標及“五常”標注方式不規范,“五常”文字字體突出、用方框特別標示等方式的使用,容易造成社會公眾對產品品質和產地產生誤認;且被控侵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銷售的大米產品符合“五常大米”特定品質,也未與權利人履行規定的申請手續。因此本案被控侵權人的使用方式構成侵權,也為此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責任。
原告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佳公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快手公司)與被告黑龍江省快手小黃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達佳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繆紫云,原告北京快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黑龍江小黃車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今日,公眾號分享《黑龍江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有關“商標品牌”的重點內容,共同關注黑龍江省商標品牌化發展進程。
庫爾勒香梨協會認為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侵害了其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1、黑龍江哈爾濱公安機關偵破趙某某等制售假冒品牌食用油案。該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現場查獲散裝豆油100噸、包材11萬套。經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等人大量收購散裝豆油,購買品牌豆油商標、外包裝箱等包材,灌裝生產假冒品牌豆油對外銷售,案值1300余萬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達佳互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黑龍江省快手小黃車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判決中明確了對馳名商標知名度的認定標準,以及進行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的考量因素。
其次,本案具備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性。黑龍江小黃車公司使用“快手圖形”標識,實際發揮了產品來源的功能,消費者看到標識容易聯想到“快手”商標及其權利人,屬不正當利用“快手”商標事實上所具有的強大市場聲譽和市場影響力,割裂“快手”商標與權利人之間所建立的唯一指向性聯系,本案具備了進行馳名商標保護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