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地理標志當心被判侵權--社會·法治--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17:06:39
- 摘要
導讀湖南長沙以北,湘江以東,有個叫樟樹港的小鎮,出產被稱為“天價辣椒”的“樟樹港辣椒”,其市場價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且常常“一椒難求”。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將“樟樹崗辣椒”作
導讀
湖南長沙以北,湘江以東,有個叫樟樹港的小鎮,出產被稱為“天價辣椒”的“樟樹港辣椒”,其市場價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且常常“一椒難求”。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將“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從而侵害地理標志商標權的案件。法院認為,地理標志商標被注冊后,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商標,故某餐廳將“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名的使用方式為非正當使用,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這一判決明晰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概念、使用條件和正當使用的情形,對于規范市場、推動地方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樟樹港辣椒”的由來
“樟樹港辣椒”是湖南省湘陰縣樟樹鎮的特產,價格在每年上市之初可達每斤260元以上,仍然供不應求。2013年,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注冊了“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1類中的辣椒(植物),注冊有效期為201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規則》中記載了“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生產地域范圍為湘陰縣樟樹港境內的文誼新村、龍家新村、柳莊村、興源村、祥源村、柏金港村、金臺山村、樟樹港社區共8個村;使用“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必須是在湘陰縣樟樹鎮行政區域范圍內種植、生產的辣椒;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生產經營者,可申請使用“樟樹港辣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把“樟樹崗辣椒”作菜名
隨著“樟樹港辣椒”知名度越來越高,市面上山寨版“樟樹港辣椒”層出不窮。
2020年3月26日,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人員在某餐飲公司經營的餐飲店鋪內根據餐廳提供的菜單,選擇了一些菜肴消費,其中有一款名為“樟樹崗辣椒”的菜品價格為35元。
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認為該餐飲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遂于2020年8月18日向長沙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餐廳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
原告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相關合同證明“樟樹港辣椒”的推廣情況及零售單價(根據季節不同從88元到288元不等)。
對此,該餐飲公司認為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并提交了兩張蓋有“瀏陽市某食品商行”印章的送貨單,單據上顯示時間分別為2020年3月22日、2020年3月27日,商品名稱包括樟樹港辣椒,數量分別為5、6,單價為13元。
對已注冊商標構成侵權
長沙縣法院一審認為,該餐飲公司的行為構成對湘陰縣樟樹鎮辣椒產業協會第11056297號“樟樹港辣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遂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餐飲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上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長沙中院審理后認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本案中,上訴人是將“樟樹崗辣椒”使用在菜單上作為菜名使用。一般情況下,菜單上的菜名是用于區別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區別來源。通常情況下,菜名僅采用“食物名稱或其組合”或“食物名稱+烹調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魚頭”“涼拌黃瓜”等),就足以區別不同的菜品,而不會涉及具體食物產地,除非該食物的品質與該特定產地有關。
被訴侵權標識為“樟樹崗辣椒”,其中“崗”與“港”發音相同,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易將“樟樹崗”誤認為是“樟樹港”,就連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其所售商品時,亦表述為“樟樹港辣椒”。被訴侵權標識的表達方式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通常所用的表達方式“地理名稱+產品名稱”一致,相關公眾在看到該標識時,容易聯想到該辣椒來源于樟樹港,該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質與樟樹港這一特定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關,這正是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發揮的作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作為菜品名稱的意圖也是為了將該辣椒與一般的辣椒相區別,提示消費者該菜品使用的辣椒來源于樟樹港,故該種使用方式系商標的使用。由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功能在于證明該商品的特定品質,故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條件且履行申報等相關手續后,方可使用該商標。即使涉案辣椒確實是來源于樟樹港,上訴人也只有正當使用“樟樹港”地名的權利,故該種使用方式并非正當使用。上訴人使用“樟樹崗辣椒”字樣的菜名對外銷售菜品,構成對被上訴人第110562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關于合法來源抗辯,法院認為,考慮到“樟樹港辣椒”的知名度、價格、上訴人的經營范圍、使用方式,可以認定上訴人在銷售該商品時并非善意,故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綜上,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陶琛程婧孫霜)
裁判解析
地理標志商標的專用權和禁用權范圍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作為與農業產業聯系最為緊密的商標買賣制度,對其進行有效的司法保護,有助于地方農產品和特色產品的品牌建設,有利于夯實鄉村振興的法治基礎,從而促進農業高質高效、農民富裕富足,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地理標志商標通常采用“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方式表達。如去年底引起熱議的“潼關肉夾饃”“逍遙鎮胡辣湯”以及我們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龍井”等。相對于普通商標,地理標志商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商標的功能而言,地理標志商標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普通商標(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特征,而側重于對商品或服務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證明。地理標志商標對商品來源的識別亦不如普通商標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符合條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體,并由商標管理使用規則保障特定的品質標準,承載了特定區域內群體的商譽;就主體而言,地理標志商標的注冊人是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而使用人是符合使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注冊、管理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略有不同。基于此,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必須通過使用管理規則公開相關的使用條件、申請程序等,以使相關主體可以申請并獲得該證明商標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之所以能以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形式獲得注冊,是因為地理標志所標識的某一類通用產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基本上可歸因于生產地的氣候、地質、土壤、原材料等自然因素和與之相適應的生產技術、加工工藝、當地專有技術等人文因素,它表明了來自該地區的某類產品所具有的特殊品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地理標志商標實際上是將公共資源納入了私有權的保護范圍,但是對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并不等同于對公共資源的壟斷。因此,應當合理確定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和禁用權的范圍,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上述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是指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中的地名。故一方面,若商品確實來源于某一產地,相關主體可以按照商標注冊人公布的使用管理規則申請使用該商標;在未得到許可之前亦可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商標中的地名,即地理標志商標的禁用權不應擴張至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在使用方式上,上述正當使用亦僅限于使用“地名”,該種使用需出于善意,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非“地理名稱+產品通用名稱”的完整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