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標注冊不適用早期審查制度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8:01:45
- 摘要
另外,通過馬德里商標途徑指定日本進行領土延伸的商標申請,不適用早期審查制度。最后,新類型商標(動態商標/全息圖商標/僅由顏色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位置商標)不適用早期審查制度。
另外,通過馬德里商標途徑指定日本進行領土延伸的商標申請,不適用早期審查制度。最后,新類型商標(動態商標/全息圖商標/僅由顏色構成的商標/聲音商標/位置商標)不適用早期審查制度。
目前,日本商標注冊實行注冊人自行選擇,不允許變更的申請形式。如果申請人想要轉讓也必須辦理變更手續。因此,日本對于商標法中規定的12個大類中,在日本只有9個類別是可以用來保護的。如果你是個新公司,可以在自己經營的行業中使用與公司名稱相同的名稱和注冊為公司名稱中的商標來保護自己的名稱和商標號。如果想要申請在其他類別上使用商標,必須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申請。
日本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可以一表一類、一表多類申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標識、顏色組合等。
(1)中國公司或個人在日本申請商標注冊須知,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稱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來的標記所構成的商標,通常會被日本特許廳認為缺乏顯著性。如果申請人不能證明這類商標經過使用已經足以為消費者區別,很難獲準注冊。
日本為了防止商標被搶注,法律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是那些使用在與自己業務相關的商品或服務或在未來計劃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商標的人。因此,在申請商標時,必須填寫你自己的經營范圍。
1.查詢—查詢要注冊的商標文字、圖形、記號。根據申請人的要求,檢索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是否首先在日本JPO已經注冊。
日本特許廳宣布將于2022年4月1日對商標、專利申請的部分費用進行調整。不少朋友反饋,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日本商標注冊的知識,那么今天我們就來詳細給大家介紹一下,方便大家參考。
請求日本特許廳啟動早期審查,需要向日本專利局遞交“與早期審查相關的情況說明書”。即使是已經遞交了商標申請的案件,也可以在申請日后遞交早期審查請求。
日本的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如果發現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異議。一旦提出異議或被駁回的,日本商標審查機關將會駁回商標注冊請求,也就是駁回申請,不需要重新提交材料。此項決定以商標局作出的《駁回通知書》為準,被駁回決定視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但此異議已被駁回。對于未提出上訴而引起爭議的,則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對于不予注冊的申請如不重新提出也可以撤銷或注銷注冊。所以,如果我們在日本收到文件后發現自己使用該商標已經超過一定的時間而未使用時,就可向商標局進行商標查詢或者直接向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提出異議;若異議被駁回后在等待再次提出異議時已對申請內容有了新的理解等都會導致最終無法獲得商標注冊證。
需要留意的是,此情況中的“使用相關”,通常被理解為是限定于在日本的使用和使用準備,即申請人(或被授權許可人)僅指定了“已在日本在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或在日本在相當程度上進行了使用準備的商品/服務。”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在日本申請注冊商標。若申請人是非日本居住或成立的,須委托本地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日本商標申請一旦被特許廳判斷為適用“早期審查”,將極大程度的加快商標的授權進程。2017年適用早期審查案件的平均FA(從申請人遞交申請到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是1.8個月,作為2018年的日本特許廳目標,從提出早期審查請求到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平均期間為3個月之內。早期審查請求不產生官費,但會產生額外代理費用(費用詳情請來信咨詢)。
JPO(日本專利局/特許廳)負責日本的商標注冊。日本政府通過《日本商標法》及相關法規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各種權利和利益。
根據日本商標法,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申請日本商標注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團或財團,不得以其名義享有商標保護權利。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即相關受眾能夠明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而且日本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采用的是注冊基于申請在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