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7:41:30
- 摘要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企業遇到侵犯自主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情況,拿起法律武器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失為最直接有效的措施。在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維權方面,首先請專業的人員對疑似侵權產品與授權專利的技術方案進行簡單的比對,以確定疑似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的保護范圍;其次,需確定侵權主體并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即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向侵權產品銷售商購買侵權產品并公證購買過程。
依據《專利法》規定,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關于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的問題?
在加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方面,第四次修訂加大對專利侵權的賠償力度,完善舉證責任,完善訴前行為保證措施,完善專利行政保護,新增誠實信用原則,新增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程序有關條款。在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方面,進一步完善外觀設計保護相關制度,增加新穎性寬限期的適用情形,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等。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對于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的,專利侵權的類型是有很多種的。
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
從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可以得知,在“變化狀態產品”的外觀專利侵權判定中,只有當被訴侵權產品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產品所有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相近似,才會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若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涉案專利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或有部分變化狀態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也不相近似,則被訴侵權產品并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授權審查以及維持專利權效力過程中明確排除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
文創產品開發中的專利權侵權風險主要是指文創產品的設計載體落入了他人處于專利權有效保護期的專利的保護范圍。由于文創產品開發是對原有文化或者創意的二次開發,一方面,原創作者可能自己已經有一定的專利布局,申請了專利權;另一方面,他人可能也會在先進行再創作,并申請了專利權保護。這里指的專利,既包括外觀設計專利,也包括技術類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3】。但是,技術類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因為開發成本較高,往往不是文創產品侵權風險的主要權利類型,相對而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更值得特別關注。
(3)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授權審查以及維持專利權效力過程中明確排除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
3.根據相同的原則。將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要求中的技術特征進行比較。即使字面不同,分析也可以確定兩者是一樣的。換句話說,兩者以同樣的方式實現了基本相同的功能。專利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權要求和說明書,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或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征。沒有創造性勞動所能想到的技術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確定被控侵權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即使騰達公司沒有全面實施方法專利的全部步驟,不符合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原則”,但實際上涉案的方法專利已經被侵權產品固定在硬件設備中。設備制造者通過技術操作將方法專利的步驟、流程實際固化在特定的設備中,對侵權行為的發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沒有侵權意圖的終端用戶僅僅是觸發了軟件的自動執行,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真正的侵權行為實施者應當是固化方法專利的設備制造者。本案是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侵權判定的典型案例,在現有司法裁判規則不足,法院結合技術環境的特征發現侵權背后的實質性問題,創設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原則,以直接侵權理論判定了騰達公司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