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7:29:00
- 摘要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是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志。關于商標“相同”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在先使用人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必須是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志。關于商標“相同”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起訴2年以上。人民法院在起訴過程中繼續侵權的,應當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計算兩年。《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取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遭受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1.與侵權人協商解決問題。主要是向侵權人解釋你對商標有商標權。你的行為侵犯了我的商標權,造成了什么損失。你應該停止侵權和賠償,你也可以協商如何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以及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的圖形商標近似比對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圖形的構圖及顏色,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立體形狀、顏色組合;同時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整體比對與主要部分比對相結合、隔離比對、并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司法實踐中對該項規定的應用卻是見仁見智,標準各不相同。
無論行為人是否有主觀過錯,這種侵權的主體都是商品經銷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構成侵權。只有當行為人主觀上是善意的時候。賠償責任可以免除。《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貨物合法取得并解釋供應商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糾紛案件。侵權人可以被判處停止侵權。消除障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也可以處以罰款,沒收侵權貨物。專門生產侵權商品的偽造商標和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產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金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人民法院不再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政處罰給予民事制裁。
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的被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均不能成立;鑒于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告基于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主張在本案中請求認定第1476867號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全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