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費力分析“大牌檔”商標之爭嗎?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7:27:25
- 摘要
今年5月,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合肥兩家餐飲店“合淝大牌檔”、“巢州大牌檔”告上法庭,理由是對方存在侵犯其商標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勝訴。
今年5月,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合肥兩家餐飲店“合淝大牌檔”、“巢州大牌檔”告上法庭,理由是對方存在侵犯其商標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近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勝訴。
合肥法院費力去分析這個問題的目的其實是在于說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圍的相關公眾而言,“大牌檔”并不是一個通用名稱,而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這樣的話,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檔”是一個“通用名稱”為理由來主張對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就缺乏事實基礎,也不符合《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了。
基于歷史原因和商標局在商標申請注冊階段的審查審理規則的限制,我國目前存在較多行業通用名詞被注冊為商標的情況。較為知名的有被最高院明確為“碰瓷式維權”的“青花椒”商標,此前在北京市高院二審行政案件中被判定淪為通用名稱的“千頁豆腐'>豆腐”商標,以及上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侵權案件勝訴的“大牌檔”商標等。
還記得此前引發關注的餐飲行業的“大牌檔”商標之爭嗎?最近有了新動態。據媒體披露,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勝訴,要求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繼續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南京大惠在合肥的維權雖然成功了,但是,南京“大牌檔”遠未到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一路掃蕩他人的“侵權”使用的時候。南京“大牌檔”在合肥的維權結果,與其說是保護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如說是保護了其“有一定影響力的服務名稱”。
那么,合肥法院的上述判決是否合理合法呢?“大牌檔”作為餐飲服務商標注冊是否具有顯著性?“大牌檔”經過南京大惠公司的長期使用是否具有了全國范圍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和該企業提供的餐飲服務之間建立起了唯一或穩定的聯系了呢?我國餐飲行業如果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大牌檔”以及“大排檔”是否會因為與“大牌檔”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一律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是因為“大排檔”“大牌檔”是約定俗成的某種餐飲服務通用名稱而可以正當使用呢?南京“大牌檔”究竟應該作為具有全國性“專用權”的注冊商標進行保護,還是可以根據其通過長期經營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形成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相關區域范圍內禁止他人的混淆或搭便車行為呢?
換句話說,這不過是打著《商標法》的旗幟,做出了一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裁判。因為如果沒有“大牌檔”在合肥地域范圍內“獲得顯著性和影響力,具有商標的識別功能”的事實,上述案件的判決就應該會是另外一個結果。
此前,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大惠”)將合肥兩家餐飲店“合淝大牌檔”、“巢州大牌檔”告上法庭,理由是對方存在侵犯其商標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2022年7月11日和8月31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惠勝訴。法院要求各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賠償大惠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至于,“大牌檔”在全國范圍內的其他地方是否是一個餐飲服務的通用名稱,這就不是審理上述案件的合肥法院所要考慮和評判的問題,而應該是將來有可能啟動該注冊商標無效程序的時候,相關部門或法院要考慮的問題。
近期,合肥中院先后作出判決,上述兩家“大牌檔”均被判定侵犯南京大惠的商標權,需分別賠償南京大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和30萬元。
日前,南京大牌檔打贏了它在安徽的兩宗商標權官司,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在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南京大牌檔的所有者南京大惠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大惠)勝訴。法院要求各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大牌檔”字樣,同時賠償南京大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分別為20萬元和30萬元,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和保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