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食品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申請不予注冊復審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6:59:43
- 摘要
自2015年11月起,中國公民鄭儉紅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市一品石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一品石公司)開始向行政部門投訴韓國福庫電子株式會社(下稱“韓國福庫”)在華子公司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青島福庫”,其與“韓國福庫”合稱為“福庫”)及其經銷商商標侵權。福庫亦在被行政投訴后,從2016年起對鄭儉紅“一品石”商標先后提出撤三和無效宣告申請,但因商標核準注冊已滿五年等因素,未能成功撤銷或無效其注冊商標。
自2015年11月起,中國公民鄭儉紅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湛江市一品石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一品石公司)開始向行政部門投訴韓國福庫電子株式會社(下稱“韓國福庫”)在華子公司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青島福庫”,其與“韓國福庫”合稱為“福庫”)及其經銷商商標侵權。福庫亦在被行政投訴后,從2016年起對鄭儉紅“一品石”商標先后提出撤三和無效宣告申請,但因商標核準注冊已滿五年等因素,未能成功撤銷或無效其注冊商標。
青島食品公司不服商標局決定,申請不予注冊復審。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后認為,被異議商標“嶗山半島”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三、“嶗山半島”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四、青島食品公司惡意申請注冊“嶗山半島”商標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會給消費者及整個市場秩序帶來重大損害。
我司北京中商國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請人(以下簡稱為“答辯人”)委托,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商標局關于“海爾灣”(以下簡稱為“被異議商標”)《異議答辯通知書》及青島海商智財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異議人”)的《商標異議書》副本,根據異議人的陳述,最終準予注冊。
2016年6月,鄭儉紅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品石公司在深圳中院起訴青島福庫侵害其商標權并索賠人民幣1000萬元,青島福庫在應訴的同時在深圳中院起訴鄭某某及湛江某公司侵害其著作權。兩案歷經一審、二審及再審程序。青島福庫在兩案中的訴求在一二審程序中均未獲得法院支持,故而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兩案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兩案后均依法裁定予以提審。
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該決定,申請異議復審,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六、七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決定: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再審申請人青島福庫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鄭儉紅、湛江市一品石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品石公司)及一審被告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終19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12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福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春德、王嘉雨,被申請人鄭儉紅、一品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萍到庭參加訴訟,亞馬遜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中銀(青島)律師事務所孔中亮律師告訴風口財經,“商標的本質在于區別開公眾市場上的其他商品,使商品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因此注冊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
沙特阿拉伯于2020年下半年首次批準聲音商標申請。在沙特注冊的第一個聲音商標屬于沙特電信公司(STC),為聲音授予商標注冊表明沙特知識產權法的新發展。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青島味香涵餐飲配料有限公司申請注冊4枚“海克斯料”“海克斯”商標,國際分類均為食品和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當前商標狀態均為申請中。此外,“海克斯”商標也于近期被浙江、廣西、廣東等地多家公司申請注冊,國際分類含辦公用品、科學儀器、教育娛樂等,當前商標狀態多為申請中。
青島申請商標創始人(新品2022已更新)iJvArk——"一是創造優先準則,即兩個申請人別離申請同一創造專利時。無論誰先明確申請專利。專利權都授創造的申請人。但這種規范的毛病是很難確定誰創造了這項創造。目前只有英國接納創造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