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顯著識別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6:48:46
- 摘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商標一、二“盼盼宜達”且未形成明顯區別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防腐劑、防腐蝕劑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染料、顏料、食用色素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申請人在案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顯著識別中文“盼盼”完整包含于引證商標商標一、二“盼盼宜達”且未形成明顯區別含義,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油漆、木材防腐劑、防腐蝕劑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油石灰(油灰)、染料、顏料、食用色素'>食用色素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在案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獲得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申請人在案主張的其他商標注冊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第43557496號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9類“肉;甲殼動物(非活);肉罐頭;腌制水果;蛋;食用油;加工過的堅果;果凍;冬菇;豆腐”商品上,駁回復審決定書和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使用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規定所指情形。二審判決對此予以糾正,認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肉;肉罐頭”商品上,未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作出具有欺騙性的描述,不易導致公眾產生誤認,不屬于《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規定之情形。但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其余商品上,易導致公眾對商品的原料、成分、質量等產生誤認,屬于《商標法》十條一款七項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