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二個“青花椒”事件還是正當維權?“絕味鴨脖”狀告四川“絕味兔”中餐勝訴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16:56:55
- 摘要
甘先生的店“我們覺得很冤,像前段時間‘青花椒’侵權案一樣,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兔的,這怎么能叫侵權?”1月6日,在四川成都高新區開中餐館的甘先生對記者說。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了法院一
原標題:是第二個“青花椒”事件還是正當維權?“絕味鴨脖”狀告四川“絕味兔”中餐勝訴
甘先生的店
“我們覺得很冤,像前段時間‘青花椒’侵權案一樣,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兔的,這怎么能叫侵權?”1月6日,在四川成都高新區開中餐館的甘先生對記者說。
就在不久前,他收到了法院一審判決書,判決他向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絕味鴨脖”母公司,以下簡稱絕味食品)賠償1萬元,對此結果,甘先生表示會上訴。
這是否屬于“青花椒”事件第二?對此,記者聯系上絕味食品此案的一名代理律師,該律師表示這和“青花椒”事件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性質”,“如果對這方面不懂的話可以去咨詢商標買賣局,我們都是走正常的司法程序。”
之后,記者聯系絕味食品,對記者采訪請求,對方稱給公司相關部門反饋后,將視情況回電。
“絕味”兔被絕味鴨脖告了
店名取意“味道絕妙”
甘先生的店不大,70多平米面積,勉強擺下10張小桌子。
甘先生回憶,當時開店的時候,想到成都這邊鮮鍋兔比較普遍,就想做中餐店,主要賣兔子,店名取“絕味兔”,意思是味道比較絕妙。“也沒有想到絕味鴨脖那個上面去,就是覺得兔子味道比較絕妙,取了這個名字。”甘先生說。
就這樣一直開了5年,即使疫情對餐飲業影響巨大,甘先生也勉力維持這家店。甘先生回憶,2021年6月時,絕味鴨脖的人就到店里取了證,8月份有人來和他溝通,讓私了給錢,否則面臨起訴。
“他們當時說的3萬塊錢,讓我們和他私了,我們當時還以為是騙子,就沒有理他,然后就收到了法院傳票。”甘先生說,“前幾天收到法院判決書,判我們輸了,但我們覺得很冤枉,他們是賣鴨脖的我們是做中餐的,兩者沾不到什么關系,所以就打算上訴。”
法院一審判決
絕味兔中餐賠償1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絕味兔中餐店售賣商品為兔、肉類食品等,與第4595912號、第15929952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29類中的家禽、豬肉食品、豆腐制品等為相同類別。經比對,絕味兔中餐店在經營場所的門頭招牌使用的名稱、店內海報、菜單上使用了“絕味”,與案涉第4595912號、第15929952號商標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案涉注冊商標標識來源的服務提供存在特定聯系,從而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和誤認。
因公證書真實、合法、有效,且無相反證據推翻,同時被告當庭確認經營事實。絕味兔中餐店抗辯認為其使用的是“北山絕味兔”商標,并提交了第44907970號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從該商標注冊證中載明,“北山絕味兔”商標是圖形加文字、拼音的組合,絕味兔中餐店在案涉店鋪內使用的,并非該商標注冊證中的完整商標內容,而是在店招上使用了“北山絕味兔”字樣,同時在店內廣告、菜單上使用了“絕味兔”字樣。絕味兔中餐店在經營過程中,并非使用的“北山絕味兔”商標,故對其該項抗辯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關于不正當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絕味兔中餐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絕味兔中餐店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與絕味公司的經營范圍食品均屬于食品業,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絕味兔中餐店擅在企業字號中使用的“絕味”字樣與渉案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消費者誤以為其提供的服務與絕味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故該行為成立不正當競爭。
判決書顯示,本案中,綜合考慮絕味兔中餐店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期間、后果、涉案商標的聲譽、金額及雙方當事人答辯情況、絕味兔中餐店經濟收入情況、絕味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絕味兔中餐店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0元。
“絕味烤魚”“絕味涼皮”等也成被告
但有的勝訴了
同樣被起訴的絕味烤魚
“我們現在了解到有很多店都成被告了,有的做涼皮,有的做烤魚,還有做冒菜的,他們全部都告,成都這邊能聯系到的就有4、5家,外省可能有上百家。”甘先生說。
據了解,安徽一家“絕味涼皮”店就有勝訴經歷,據《長江日報》報道,2021年年初,位于安徽蚌埠市的一家“絕味涼皮”被絕味食品告上了法庭。絕味食品一審敗訴后進行了上訴。近日,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絕味食品又一次敗訴。
一審法院認為,該家店名為味正香的小吃店,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絕味”字樣,系對其經營商品質量進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絕味公司注冊商標的故意,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一審法院還認為,北宋黃庭堅在其詩作《廖致平送綠荔支為戎州第一王公權荔支綠酒亦》中寫道:“誰能同此勝絕味,唯有老杜東樓詩。”可見,“絕味”一詞本身即是對食物品質的描述,有其歷史淵源,系大眾通用詞匯,作為商標本身顯著性并不突出。
蚌埠市中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的經營范圍與絕味公司商標核定的服務范圍中的相關內容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絕味涼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體完全相同,與絕味公司商標注冊的“絕味”二字有明顯區別,并未單獨、突出使用“絕味”二字。
蚌埠市中院還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經營地點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鎮,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作為店鋪招牌的“絕味涼皮”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絕味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并無不當,絕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對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其實像我們這些小店,也沒那么多精力,和他們耗不起。”甘先生說,“這兩年疫情大家都在熬,他們索賠的錢,我們要掙不少時間。”(封面新聞記者陳彥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