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應當具有判斷其所售產品是否侵害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6:20:35
- 摘要
在此基礎上,仁恒德公司主張,其向湖州市婦幼保健院、愛心母嬰公司分別發送了律師函,告知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權,并附上了涉案專利的信息和浙江省知識產權研究與服務中心出具的《專利侵權判斷咨詢意見》等材料。仁恒德公司還主張,在湖州市婦幼保健院的招投標過程中,仁恒德公司的代理商亦以專利產品參與了投標,向湖州市婦幼保健院介紹了涉案專利和專利產品,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存在明顯價格差,湖州市婦幼保健院作為專業醫院,對醫療器械的專業知識明顯高于普通人群,理應具有更高的審查與注意義務,故應認定湖州市婦幼保健院、愛心母嬰公司明知或應知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
在此基礎上,仁恒德公司主張,其向湖州市婦幼保健院、愛心母嬰公司分別發送了律師函,告知被訴侵權產品涉嫌侵權,并附上了涉案專利的信息和浙江省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研究與服務中心出具的《專利侵權判斷咨詢意見》等材料。仁恒德公司還主張,在湖州市婦幼保健院的招投標過程中,仁恒德公司的代理商亦以專利產品參與了投標,向湖州市婦幼保健院介紹了涉案專利和專利產品,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存在明顯價格差,湖州市婦幼保健院作為專業醫院,對醫療器械的專業知識明顯高于普通人群,理應具有更高的審查與注意義務,故應認定湖州市婦幼保健院、愛心母嬰公司明知或應知被訴侵權產品侵害涉案專利權。
第三,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采購的被訴侵權產品與仁恒德公司的代理商參與投標的專利產品,并非簡單的抄襲與被抄襲的關系,而是以源自不同廠家、不同經銷商、利用不同專利技術的競爭產品形象出現在湖州市婦幼保健院面前,尤其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亦非完全一致,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即使發現欣容軒公司投標的被訴侵權產品與仁恒德公司代理商投標的專利產品存在較大的價格差,亦不會認為該價格差是由于仿冒侵權所致。
案中,如前所述,現有證據已證實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以正常的市場價格和交易方式從欣容軒公司處購得被訴侵權產品,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故可推定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對所銷售的產品侵害他人專利權善意不知情。
第二,醫療器械因其特殊性而在研制、生產、經營等環節均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被訴侵權產品具有相應的行政許可資質,產品包裝上標注了清晰的生產者、專利號、注冊證編號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號等信息,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根據產品外包裝上的相關信息有合理理由相信,被訴侵權產品是經行政審批許可制造、合乎行業規范的醫療器械產品,其實施的技術方案對應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專利技術信息,故湖州市婦幼保健院、愛心母嬰公司在采購時對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投放市場流通的合法資質已盡到本領域經營者的合理審查注意義務。
第四,在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接到仁恒德公司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發送的侵權警告函之前,杭州市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曾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杭州市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后續自行撤銷行政處理決定的原因也并非該局認為不構成侵權的結論錯誤,而是因為有關糾紛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對此法院認為,第一,專利侵權判斷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雖然湖州市婦幼保健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會經常接觸到醫療器械,愛心母嬰公司在醫院內部經營,但在保健醫療方面的專業性不代表在機械以及專利領域的專業性,熟悉醫療器械的使用方式方法并不意味著就了解醫療器械的結構和技術特征,故不能僅以此就認定湖州市婦幼保健院和愛心母嬰公司應當具有判斷其所售產品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的審查判斷能力,亦不能以此要求其就銷售的產品是否侵害他人專利權具有更高的審查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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