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費力去分析這個問題的其實是在于說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
- 作者: 小象 發布時間:2024-01-13 16:06:11
- 摘要
合肥法院費力去分析這個問題的目的其實是在于說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圍的相關公眾而言,“大牌檔”并不是一個通用名稱,而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這樣的話,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檔”是一個“通用名稱”為理由來主張對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就缺乏事實基礎,也不符合《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了。
合肥法院費力去分析這個問題的目的其實是在于說明:就本案涉案的地域范圍的相關公眾而言,“大牌檔”并不是一個通用名稱,而是具有顯著性的商標。這樣的話,被告以(在其他地域)“大牌檔”是一個“通用名稱”為理由來主張對注冊商標的“正當使用”,就缺乏事實基礎,也不符合《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了。
在起訴書中,大惠公司指出“合淝大牌檔”、“巢州大牌檔”在其經營的餐館門店的招牌、餐廳裝潢、名片、宣傳海報等多處大量使用了“大牌檔”和“大牌檔”等被控侵權標識,侵犯了“南京大牌檔”就涉案商標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合淝大牌檔”“巢州大牌檔”擅自注冊并使用與原告涉案商標高度近似的個體工商戶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所以,雖然這個“大牌檔”商標已經獲準注冊達十年之久,但是根據我國《商標法》第44條規定,依然存在以《商標法》第11條為理由對該注冊商標請求宣告無效的可能性。
對于法院判決更名一事,高先鋒表示,“合淝大牌檔”不會更名。隨后,他向記者出示了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關于第37101472號“淝大牌檔”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大惠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對“淝大牌檔”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局認為,考慮到“大牌檔”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餐廳等服務商顯著性較弱,爭議商標中“淝”部分顯著性更強,雙方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雙方商標并存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大惠公司認為,其在多個類別上申請有多個“大牌檔”“大牌檔”“南京大牌檔”“南京大牌檔”等商標,對所述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保護。各被告使用“巢州大牌檔”“巢州大牌檔”等被控侵權標識,構成對涉案商標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那么,合肥法院的上述判決是否合理合法呢?“大牌檔”作為餐飲服務商標注冊是否具有顯著性?“大牌檔”經過南京大惠公司的長期使用是否具有了全國范圍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和該企業提供的餐飲服務之間建立起了唯一或穩定的聯系了呢?我國餐飲行業如果在店招中突出使用“大牌檔”以及“大排檔”是否會因為與“大牌檔”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一律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是因為“大排檔”“大牌檔”是約定俗成的某種餐飲服務通用名稱而可以正當使用呢?南京“大牌檔”究竟應該作為具有全國性“專用權”的注冊商標進行保護,還是可以根據其通過長期經營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形成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相關區域范圍內禁止他人的混淆或搭便車行為呢?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本案引發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大牌檔”是否屬于通用名稱。此前有報道,全國范圍內,工商部門登記在冊含“大牌檔”字樣的餐飲企業有400余家,包括“大牌檔”的發源地粵語區。因此上述案的判決結果可能影響到這些企業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南京大牌檔主張保護的商標為“大牌檔”系列注冊商標,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其門店及線上平臺使用“大牌檔”標識應屬各方無爭議的事實。本案的關鍵在于評判“大牌檔”是否屬于通用名稱,從而認定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的正當使用。合淝大牌檔及巢州大牌檔作為提出“通用名稱抗辯”的一方,負有舉證證明“大牌檔”屬于通用名稱的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雖然“大牌檔”注冊商標的合法性存在疑問,但是,在其沒有被宣告無效之前,商標權人自然是可以依據《商標法》請求法院保護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他人的擅自使用的。這時,法院判決被告構成侵權,是否合理合法呢?
但是,即便如此,這樣的“獲得顯著性”證據是否已經滿足《商標法》第11條第二款規定的商標注冊條件,依然值得商榷,因為這樣的“可識別”僅僅具有地域性,而并非是全國范圍性的“可識別”。而且,究竟是“大牌檔”標志通過長期使用獲得了顯著性,還是整體的“南京大牌檔”標志獲得了顯著性,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