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大學”營銷無異火中取栗--社會·法治--十象網
- 作者: 十象商標官網 發布時間:2024-01-12 16:48:22
- 摘要
科研背書,高校傍身,如今化妝品有了新的銷售秘籍……近日,某電商平臺發布的美白身體乳好評榜上,一款標稱“中山大學身體乳”的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登上TOP1,并在介紹頁面注明“中山大學醫藥中心研發
科研背書,高校傍身,如今化妝品有了新的銷售秘籍……
近日,某電商平臺發布的美白身體乳好評榜上,一款標稱“中山大學身體乳”的煙酰胺維生素E身體乳登上TOP1,并在介紹頁面注明“中山大學醫藥中心研發”“聯合中山大學出品”等字樣。然而記者在中山大學官網并未檢索到中山大學醫藥中心等相關機構。當記者再次向客服詢問是否能提供中山大學研發的相關證明時,僅得到“保證正品”的回復(據12月15日中國新聞網消息)。
不只是中山大學,號稱“南方醫科大學”的洗面奶,打著“暨南大學”旗號的凍干粉等,也在電商平臺銷售火爆。網紅爆款的背后,是一所大學在用長期以來建立的聲譽和公信力為其背書。
高校的名稱與高校的主體身份直接相關,兼具財產權益和人格利益雙重屬性。為保護高校的名稱權,今年5月,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對“大學”名稱使用進行了規范。其中明確規定,大學、學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組織,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標準、程序審批設立,其名稱經批準方可使用。除經批準設立的大學、學院以及由其設立的內部機構或由其發起并依法登記的組織機構外,其他組織機構不得在牌匾、廣告等對外宣傳以及其他各類活動中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假如這些商家未經允許盜用、假冒大學名稱進行商業宣傳,吸引消費者注意以獲得高額利益,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家真實、全面提供商品信息義務,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同時根據民法典、廣告法相關規定,“碰瓷”高校、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高校的名稱權、名譽權,還涉嫌虛假宣傳,將面臨行政處罰。事實上,此前已經有過因綁定高校卻又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被處罰的案例。由廣州雨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款“北芙美白滋養身體乳”產品因宣稱與中山大學合作研發而沒有相關證明材料被罰10萬元,并沒收違規產品。
既有制裁,為何仍有商家冒用大學名稱來賺取不義之財?或許因為即使被發現處罰,也可通過曝光品牌知名度來得到更多人的關注。相較違法成本而言,商家所獲得的收益更為可觀,所以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違規宣傳。想要解決企業不斷違規情況,還須從處罰上入手,著重加大處罰力度。作為監管部門和電商平臺,要加強對產品及其廣告的審核和監管力度,以“有形之手”扼制住強傍大學之名的不良風氣。
面對“借用”高校名氣,達到宣傳、推廣、營利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高校又應如何反擊?清華大學選擇使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早早將校名注冊為商標的行為值得各高校學習。商標保護既是企業的品牌戰略保護,也是高校維護自身品牌和聲譽的有效防護盾。因此,高校也應該做好商標布局,將校名、簡稱、標志性建筑等注冊為商標,用法律來保護附著在校名上的一系列權益,以免不良商家“傍名牌”的行為損害自身多年積累的聲譽。
對于商家而言,打著高校的幌子實行虛假的商業宣傳,或許短時間內能獲得不菲的利益,但并不利于自身長遠的發展,且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想真正獲得公眾的認可,就需要提升自身產品的質量,打造優質品牌,這可比“傍名牌”更穩妥更長久。